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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该如何结案?

发布日期:2011-09-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0年1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登记及在未取得预售房屋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并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罚款3万元的工商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间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既没有申请复议、起诉,也没有履行义务。2010年5月8日,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院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觉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分歧】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该如何结案?

一种意见认为应裁定终结执行。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在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行政相对人在法院审查期间已主动履行了义务,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内容已得到实现,故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既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是合法行为。

二、本案还处在案件审查阶段,还没有进入执行阶段。

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程序与行政诉讼审理程序相类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只是不需要经过开庭审理。

四、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程序不同于民事执行案件程序。对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是法院是否立案执行的必经程序,民事案件的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等,而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是法院审查后作出的法律文书既准予执行裁定书,而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

综上所述,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

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朱永华 程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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