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常识】技术服务合同范围
发布日期:2011-09-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标的对现有产品、工艺无改进设计的合同;
二、作为标的的工夹模具及包装的设计沿用标准或定型设计的合同;
三、标的为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通用设备的设计的合同;
四、对引进的设备、仪器的关键零部件及国产化配套件的设计、沿用已有的设计,没有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的合同;
五、标的不是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性审查和工艺文件编制,仅就描晒技术图纸、复印、翻译技术文件资料所订的合同;
六、以对原有产品工艺技术没有改进的工艺服务为标的的合同;
七、标的为采用常规手段,从事标准化计量分析测试的服务合同;
八、标的为属于简单劳动的计算机的录入穿孔、数据存储取用一类的劳务合同;
九、标的为生产销售性的试车、开机、检修一类的运用常规手段按例行程序就可以完成的工作的合同;
十、标的为无须运用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即可完成,而且也不传授、传递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简单科技信息服务合同;
十一、标的为对农机具维修、推销新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一类的非技术性工作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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