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开发商延期交房、办证可分别主张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11-09-21    作者:潘友才律师


2008年 5月 1日,刘女士与杭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刘女士向开发商购买位于本市总价 200万元的商品房。按照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应当2010年 1月 1日前交房,如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该房屋,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另外还约定,房产公司应该于2009年 10月 1 日前取得房屋的大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大产证,刘女士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合同签订后,刘女士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了房款。然而直到 2011 年 6月 22 日,房产公司才取得大产证,次日刘女士才接到公司的交房通知。

刘女士认为,房产公司未能如约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支付造成自己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一审判决支持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房产公司因为之前已向刘女士支付了实物交房迟延的违约金,认为既然现在刘女士享受到了房价上涨的收益,并没有什么损失,不愿再承担迟延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提起了上诉。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错误,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开发商迟延交房违约责任与迟延办证违约责任属不同性质,在迟延交房和迟延办证的违约事实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两种违约责任可同时适用。同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以存在损失为前提,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张进云律师
广东梅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韩委志律师
天津河西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