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缺席判决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如何处理?
【案情】
张某与吴某于1983年结婚,1986年育有一子吴小某。婚后夫妻感情不和,两人长期分居,在上世纪90年代,张某积累的资产约为500万,吴某积累的资产约为100万。此后,吴某离开家乡,前往北京做生意,至2010年底,吴某的资产约为5亿。2011年2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某离婚并分割吴某的资产。吴某在收到离婚起诉书后,辩称其与张某早在2005年就已离婚,并向法院提交了2005年某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该离婚判决书上写明,因张某经公告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准予张某与吴某离婚。
张某认为该离婚判决无效,向某法院申请再审。
【分歧】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申请再审,该如何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就可以再审。本案中张某的申请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则人民法院就需再审此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离婚判决虽为缺席判决,但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于已经解除的婚姻关系不可以再审,但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的抚养权有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另行起诉。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离婚案件中的缺席判决,是把双刃剑。其既可以避免由于一方当事人逃避诉讼而使婚姻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同时也可能会被若干当事人滥用制造诉讼“陷阱”,因此,缺席判决的作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诉讼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出庭。《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所以有人认为,离婚案件中如果只有一方出庭,法院就无法判决离婚,于是在离婚时候跟法院玩起了“捉迷藏”。其实这是对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离婚规定的一种误解。因为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在离婚案件中,离婚与否,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感情问题是微妙复杂的,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出庭的情况下,才便于审判人员对此做出判断,而第62条规定之目的在于强调离婚诉讼必须由本人亲自参加,其潜在含义包括若本人无故不参加,将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其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不得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通常情况下,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之后,可能已经与他人重新建立了新的婚姻关系。为确保新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就必须保持原离婚判决的既判力,排除变更原离婚判决之可能。
第三,关于财产分割与抚养权争议,可以另行起诉。对于已经解除的婚姻关系,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再审,然而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的抚养权有争议,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是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的。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成为了当事人离婚后提起财产诉讼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因此,在本案中,张某对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中对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有异议,在有充分证据以及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张某不能请求法院再审已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但对于缺席判决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作者: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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