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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童工能否获取误工费赔偿?

发布日期:2011-09-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黄某生于1995年9月1日,自2009年8起在镇上一汽车修配厂当学徒。 2010年7月18日,黄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镇上返回自己家中,途中与胡某驾驶的越野小轿车相撞。黄某受伤倒地,当即被送往县医院治疗,数月后治愈出院。黄某经诊断左肱骨粉碎性骨折、背软组织挫伤并伴有Ⅰ级脑外伤,经法医司法鉴定伤残七级,误工期限160天。黄某住院期间,胡某为其垫付医疗费等开支,但双方就黄某受伤期间发生的误工费用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经查,黄某学徒期间每月工资800元。黄某认为自己因交通事故造成工资损失事实,胡某应赔付误工费;胡某则认为,受害人系未成年童工,不应赔付误工费。

【分歧】

未成年人童工能否获取误工费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作为未成年人的黄某,其在汽车修配厂学徒是事实,并享受800元每月的工资待遇,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而,受害人应获得误工费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由此说明,受害人黄某未满十六周岁,其与汽车修配厂的劳动合同并不受法律保护,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无权享有工资收益,也不存在误工损失。


【评析】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中未成年人是否可以请求误工费用赔偿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仅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了误工费的赔偿,对童工误工费赔偿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本案误工费不能否赔付,赞成第二种观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劳动合同所持态度是禁止,就算是构成这种事实劳务关系,但在法律上得不到保护,换言之我们可以理解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主体资格,因而不能享有工资收益,也就无所谓误工费。本案受害人1995年9月1日出生,“误工期间”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因而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主体资格,其与汽车修配厂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法律不予承认,属于非法合同。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可以看出“误工费”主要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合法收入,即受害人应具有劳动主体资格,能够正常提供劳务或者劳动力,而本案受害人并不具备工资收益的权利主体资格。所以,其无权力要求误工费赔偿。

再者,从我国关于误工费立法意图可以理解,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相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孰重孰轻,肯定是前者更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故立法禁止招用未成年童工。

综上所述,由于受害人黄某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主体资格,无权要求获取误工赔偿。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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