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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是否仍可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发布日期:2011-09-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0年5月9日,张某驾驶的货车因车速过快,撞上前方同向行使的刘某无证驾驶的摩托车,造成刘某受伤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肇事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刘某伤情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刘某为此起诉张某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计12万元。

【分歧】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当事人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能否得到支持,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对于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的项目中没有将被抚养人生活费列入赔偿范围,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侵权责任法》已经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故赔偿义务人只需赔偿残疾赔偿金,无需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另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取消被抚养人生活费,只是将其纳入残疾赔偿金的范畴,当事人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仍可获得支持。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就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请求权而言,《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死亡的侵权人应支付“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即 “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七条又对该条进行了扩张解释,将其扩大到侵害他人身体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也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上述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在受到侵害造成死亡或残疾的情形下,“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有向侵权人主张支付必要生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十七条又进一步对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范围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均为受害人的收入损失或合理费用,属于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内容。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关于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的项目中虽然没有列明被抚养人生活费,但并不意味着被抚养人生活费被取消。笔者认为,《通知》第四条实际上是对《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补充,该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对该条规定的理解,笔者认为包含二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明确了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案件时,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和方式。根据《若干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来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则根据被抚养人的年龄层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第二,明确了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归属。即被抚养人生活费已经纳入残疾(死亡)赔偿金中,不再单独列明。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中所指的残疾(死亡)赔偿金与《若干解释》中的残疾(死亡)赔偿金内涵并非一致,《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所指的残疾(死亡)赔偿金项下包含残疾(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两项,其内涵比通常所说的残疾(死亡)赔偿金更广。

就《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而言,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目的和功能。侵权责任法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损害填补的方式来实现,其目的旨在使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得以补救和修复。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受害人的一项必要生活支出,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能力减损或丧失,不能正常工作而使其预期财产利益受损,无法实现抚养或扶养义务,故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其合理损失,应当得到填补,这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宗旨。

综上,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当事人仍享有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权利,但因《侵权责任法》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死亡)赔偿金中,法院在裁判时,不能直接写明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而只在判决说理部分先分别计算出残疾(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然后说明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应计入残疾(死亡)赔偿金,故残疾(死亡)赔偿金共若干元。最后,判决主文中直接表述赔偿义务人应赔偿残疾(死亡)赔偿金若干元,不再出现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字眼。

 

 

作者: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魏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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