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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被宣告死亡人能否构成重婚罪?》

发布日期:2011-09-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3年8月,邹某与妻子李某吵架后离家出走,之后一直未与家中联系,亲属多方寻找均没有下落。2008年李某向法院申请宣告邹某死亡,法院于2009年7月5日依法宣告邹某死亡。2011年6月李某在广东某市遇到邹某,发现邹某已于2010年和他人再次办理了结婚登记,并育有一儿一女。李某认为邹某已构成重婚罪,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被宣告死亡人在未解除原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37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邹某被宣告死亡后,其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已自行消灭。既然邹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现已不复存在,故李某再次结婚的行为也就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可以构成重婚罪,但前提是李某必须先向法院申请撤销对邹某的死亡宣告。因为如果邹某的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而李某尚未再婚,两人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由此,邹某与他人再次结婚的行为就会构成重婚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相对于被宣告死亡人邹某来说,其婚姻关系是存在的。他在明知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依然与他人登记结婚,主观上有重婚的直接故意,客观上也具有重婚的行为,事实上是对婚姻关系的破坏,因而构成重婚罪。

【管析】

原文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为: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通过对重婚罪的界定,我们再来分析邹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从法学理论上说,宣告死亡后所导致的婚姻消灭是法律上的一种拟制。在死亡宣告撤销之前,法律拟制邹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处于消灭状态,故即使邹某在宣告死亡后再次结婚,因为重婚罪的主体要件是“有配偶的人”,故邹某不符合该要件,从而无法构成重婚罪。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同时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邹某在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作为利害关系人的李某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邹某的死亡宣告。而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因为李某尚未再婚,其与邹某的婚姻关系应当自行恢复。此时,邹某作为有配偶之人,故意与他人再次缔结婚姻关系,其行为已经符合重婚罪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方面的全部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重婚罪。

最后,有人认为《民通意见》中“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的规定只针对申请人,因此邹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无需再经过法院撤销死亡宣告的程序来恢复。笔者认为该说法是错误的。如果宣告死亡上婚姻关系的拟制消灭只是针对被宣告死亡的人,那么就谈不上婚姻关系消灭。并且,如果只针对被宣告死亡人,其配偶在法院作出死亡宣告后还必须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宣告死亡人离婚之后才能重新登记结婚,这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同时也是无法实现的(因为被告已经被宣告死亡,无被告则无诉讼)。故此,笔者以为必须先通过撤销死亡宣告来解除原先法律上的这种拟制,才能使后面的诉讼符合条件,从而追究邹某重婚的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邹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理由如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也就是说,邹某被宣告死亡后,其与原配偶李某的婚姻关系就已解除。从法理上说,婚姻关系的解除理所当然是针对婚姻关系双方的,双方应该都有权利另外再结婚。同时邹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是通过邹某被宣告死亡的方式来终结的,虽然通过宣告死亡制度来终结夫妻关系只是法律上的推定,可实际上毕竟产生了夫妻关系终结的法律后果。

按照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分析:1、犯罪主体要件分析,本案邹某被宣告死亡,其与李某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解除,因此其不符合重婚罪的主体要件,原文作者已详述,不再敖述;2、犯罪客体要件分析,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及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本案邹某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其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已消灭,因此,邹某在法律上已属未婚,其与她人另行结婚并未侵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故邹某的行为不符合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原文观点有违罪行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三条关于罪行法定原则行文非常明确,从正反两方面作出严密的规定,使其含义更加肯定无疑。一方面指出:只有法律直接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的,才能并且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其定罪处罚。反之,凡是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的,就不能对其定罪处罚。本案邹某虽具有重婚的主观故意和动机,但其行为并不符合我国刑法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我国刑法并未规定本案情形构成重婚罪,因此邹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原文作者观点肯定邹某行为在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通过外部增设条件即撤销死亡宣告来推定邹某有罪,明显有违罪行法定原则。

 

作者:吉安县人民法院 王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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