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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运用实务(一)

发布日期:2011-09-25    作者:杨振夏律师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运用实务(一)

        编者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振夏

        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优先受偿权的批复》)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法律问题解释》)而撰写本文。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内容与其特征

         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承包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条件。

2)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基本建设工程。

3)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要进行一定的监督和管理。

4)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施工合同主要条款。根据《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3、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根据《合同法》第274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特别提醒:

根据《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总包与分包

根据《合同法》第271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特别提醒: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第三人并不向定做人直接负责,而是由承揽人就第三人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但是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将部分工作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包人与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振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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