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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不肯换岗被强行辞退 告单位获赔万余元

发布日期:2011-09-25    作者:110网律师
女员工不肯换岗被强行辞退 告单位获赔万余元
 
 
    不愿换岗位被单位强行辞退
 
 三十岁出头的吴女士与某工程设备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正式上班后主要从事项目采购工作。201018日,公司单方通知她由采购部调入营销部任项目拓展代表。一直从事采购部工作的吴女士表示无法胜任新的工作岗位,后来她书面告知公司不同意调动岗位,可是公司强行要求吴女士更换工作岗位。121日,公司不顾吴女士仍在原岗位上班的事实,以其18日至20日在营销部旷工3日为由,对其进行通报并解除劳动合同。
 
 
  状告单位获得赔偿一万余元
 
 
  被告公司辩称:吴女士连续旷工,公司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和116日至21日的工资。由于吴女士连续旷工在先,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83日,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内容;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即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对将要变更的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更换员工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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