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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案例】依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断案 离婚3年女子争得房产七成

发布日期:2011-09-27    作者:李英俊律师

依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断案 离婚3年女子争得房产七成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梅贤明 通讯员 邱何娟)福建省福州市的一对夫妻离婚后,女方发现前夫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隐瞒了一处不动产,诉至法院要求对其分割,获一审法院支持。日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02年5月10日,阿勇和阿芳在福州登记结婚。2007年8月30日,两人在福州市台江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载明:“台江区一套房产及家电、家具归阿勇所有,双方无存款、股票、现金,无债权债务。”
离婚后,阿芳发现前夫阿勇在结婚时还买了两套房子,在协议离婚时却没跟她说,更未分割。一套未办理产权登记。另一套已办理了产权登记,产权人的名字是阿勇。
阿芳认为,这两套房都是阿勇在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他隐瞒财产,在协议离婚时未说明,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要回这两套房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该案一审在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审理。庭审中,阿勇拿出父亲的存折、银行对账单、购房的发票,称虽然房子是在婚后买的,但钱是他父亲出的。阿勇的父亲也在法庭上作证,对阿芳说:“买房子的钱是我出的,我买给儿子的,你没份!”
阿勇提出,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这两套房子应该算是其个人财产。
鼓楼区法院一审认为,阿勇提供的这些证据,只能说明他父亲银行账户有这些钱,无法证明买房的钱是他父亲出的,因而不能证明房子属其个人财产。父亲与阿勇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言效力不足,且无其他旁证。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子不予分割,待产权明确后再另行主张。产权已登记的房子可以分割。因阿勇离婚时隐瞒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该套房分割,对隐瞒者可不分或少分。
最后,该院一审判决,已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子,仍归被告所有,但被告应按照房屋估值的70%即28.1万余元补偿给原告。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被告认为,一审孤立地看待他提供的各份证据(他父亲的存折、银行对账单、他购房的发票),作出了错误认定。当时,他和前妻阿芳的经济能力根本无力购买房子。事实上,购房当时,阿芳就非常清楚这房子是他的父亲出资购买。
阿芳则认为,阿勇提供的各项证据之间都没有任何连接点,不能相互印证“房子是阿勇父亲出钱买的”。阿勇父亲的账户是2005年11月3日开户,但在2005年11月29日之前没有任何交易记录,而阿勇第一次支付购房款的时间为2005年11月10日,第二次支付购房款的时间为2006年1月13日,两次付款前阿勇的父亲账户均没有大金额提现。这怎么能证明买房的钱是其父亲出的呢?至于阿勇父亲的证言不具有证明力。
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讼争房是否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阿勇认为,这套房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财产确实存有争议,既然存有争议,又如何认定他离婚时隐瞒房产呢?阿芳称,关于她与前夫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状况,由于她婚后生了小孩即在家中照顾孩子和料理家务,对阿勇除了工资以外的收入并不了解,阿勇还刻意隐瞒,理应在分配财产时少分。最后,福州中院经综合审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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