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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律师: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如何才能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13465726860)

发布日期:2011-09-30    作者:110网律师

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如何才能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现阶段审判实务中,在交通事故及人身伤害的死亡赔偿金还是按照两类标准进行赔偿的:一是城镇标准,二是农村标准。两者差别向来是非常大,在山东省农村标准的死亡赔偿金是城镇死亡赔偿金标准的三分之一左右。
以2011年交通事故及人身伤害事故的死亡赔偿金标准为例:城镇为398920元;农村为139800元;两者相差259120元。两者之间的差距是如此明显,而区分的主要依据还是在“户口本”上的户口性质。而在现实中,这种以“户口本”为依据的划分根本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经济社会的发展形式,也造成在同一事故处理中的不良影响。从目前我国政府逐渐采取的行政及立法上的措施来看,也逐渐开始淡化这种人为的差距。比如在户籍管理上的政策改革,在侵权法中的同一事故中应同样赔偿规定等都是为了减少两者之间的差距,以维护社会的利益公平。
在审判实务中,也是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来而认定相应的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的规定,长期在城市生活的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如果经常居地、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就有权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那在实务中,如果户口性质为农村的当事人为以城镇标准主张就会依据上述规定“经常居地、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来承担举证责任。比如:由居住地的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居住房屋的房产证或者租赁合同,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或暂停证,工作单位的证明,劳动合同,工资表(单),工伤认定书,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医疗)交纳证明等证据来证明自己是在城镇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由于两者之间的赔偿标准差距较大,这也是双方当事人存在较大异议的地方。因为在实务中也确实存在上述大部分证据都有“伪造”的可能,所以至于最终是否能认定还要由法院最终来认定证据真实、合法、关联性,决定是否采纳。
除此之外,在潍坊的审判实践中还有按城乡结合为标准进行主张的,该标准是以上述两种标准的平均值。主要适用于像城中村及城镇化的农村地区,承包地很少或者已经没有,大多不以承包地为主要收入来源。这样以城乡结合的标准来减少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两者之间的差距,减少社会矛盾。
律师观点:
现实中这种以户口性质来赔偿的法律规定,确实存在很大诟病。主要的原因一是两者差距太大;二是在实际中已经很难认定真正的“农村人”。也许在改革开放以前或初始阶段,以这样的标准来区分还是适应社会的发展的,是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的。现阶段,尤其是在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在新建扩建的各类地区,本身就是在农村土地上建立起来的。都是在工厂上班,都是要买房居住,同样的消费水平,真正差别也就是人为的户口本上户口性质不一样而已。因此,只以“户口本”为依据的赔偿标准,会逐渐被历史淘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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