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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律师事务所 父母离婚 子女损害他人有谁赔偿

发布日期:2011-09-30    作者:赵治国律师


张某与王某因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去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随父亲王某生活,张某每月支付生活费、教育费150元。假期中,儿子与同村的儿童李某一起玩弹弓时,不慎误伤李某右眼。李某父母为李某治疗花去医疗费二万元,现李某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王某赔偿损失。父母离婚,子女损害他人有谁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案件中,虽然母亲张某和父亲王某已离婚,儿子随其父生活,但根据法律规定,其儿子误伤他人造成损失,张某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义务。而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损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却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得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其儿子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张某作为未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虽然仍然负有赔偿的责任义务,但是只是在其父王某不能独立承担时才承担余额,处于补充地位。 滨海新区律师咨询1380200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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