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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刑事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1-10-02    作者:110网律师
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作案时仅16周岁,未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系在情急之下实施犯罪行为,实施伤害行为后,还积极准备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其主管恶性不大。
2、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给予了充分赔偿,取得了受害人谅解。
3、被告人认真态度好,悔罪表现强烈。
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四、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
1、对被告人应考虑减轻处罚。
由于被告人具有一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同时具有一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加之还具有多个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量刑原则,结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第12项: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第17项: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等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减轻处罚的原则。
2、对被告人应宣告缓刑。
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同时,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本案中,被告人父母具备监护和帮教的条件,并且,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行为也表明愿意对被告人进行监护和帮教,为此根据本案事实,建议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采纳。
辩护人:XX  律师
20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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