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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中目标公司的五大致命陷阱探讨

发布日期:2011-10-05    作者:王成律师
在现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公司并购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在实施并购过程中尤其在选定目标公司决定实施并购时,要特别注意目标公司存在的难以知悉的各类“陷阱”例如资产所有权真实性或有负债,若对这些“陷阱”不仔细调查研究辨认,一旦深陷其中可能会给并购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影响到公司并购的正常发展。
一、法律陷阱
所谓法律陷阱是指被并购方有意或者无意对可能妨碍并购活动或者可能损害被并购方利益的有关法律事项进行隐瞒或者虚假陈述。其主要表现为:
1、目标公司章程中的反并购条款;这种法律陷阱主要针对上市公司的并购中,上市公司的控制方或者管理层为防止公司被收购,会在章程中规定有关反收购条款,例董事轮换制度(董事每次只能更换部分三分之一或者四分之一,这样就限制了新加入的股东对董事会的影响权),投票权限制规定(新的董事在进入董事会后一段时间后才能有投票权),管理层更换条款限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解聘时,可以获得大额赔偿,增加了并购方改组管理层的成本)。
2、交易产权存在瑕疵:(1)产权不完整,例国有企业的划拨用地在转入股份公司时需要补缴地价款;(2)产权转让障碍,已经设置了担保或者抵押条款,国家有关转让限制,例三资企业或者“三来一补”中未完税设备;(3)特许权的转让障碍等等。
3、并购主体不完备: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并购行为的主要当事人应该为并购方和被并规范(或者其股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特别繁多,经常会出现并购谈判已经基本完成时,被并购方又不以不能做主而全盘推翻的情况。
4、权利和义务无法进行延续: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并购完成后(特别是采取债权债务的并购方式),按照规定,被并购方得法人地位就被取消,这样一来,并购合同的一方就消灭了,并购协议所规定的被并购的权利和义务延续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5、兼并行为的审批和核准:公司的并购行为,一般在经过双方的股东大会批准后就可实施,但很多国有公司的并购还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特殊行业的,还需要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很多并购行为在并购谈判完成后,由于没有有关部门的批准而失败,有的时候,双方一般会同意事后补办一些手续,但是却为以后的法律纠纷埋下了伏笔。
6、反垄断法规的规定等等。
二、公司财务会计陷阱
所谓财务会计陷阱,是指被并购方在并购过程中对提供给并购方的财务报表及财务状况进行“掩饰加夸张”,以诱使并购方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增加其谈判筹码。在公司并购谈判中,被并购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是并购双方最关心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决定并购活动是否真正开始的主要因素,因此,为了在并购谈判中获得优势,被并购方会对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包装,隐藏真实的财务情况,形成财务陷阱,具体来讲主要采取以下手段:
1)虚列资产:第一、固定资产被高估或者少提折旧,特别是对于已经停产的公司来讲,按照国家规定主要的生产设备可以不提折旧,但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在下降;第二、少提或者干脆不提坏账准备,从而增加了应收账款净值;第三、存货价值高估,无形和递延资产摊销期延长;第四、长期投资权益虚增等等。
2)隐瞒负债:隐瞒负债的主要做法是银行贷款和各种应付款项应列而未列。
三、当地政府政策陷阱
所谓政策陷阱是指在公司并购中,并购优惠政策或者被并购方所在地区政府承诺的不确定性。
1、优惠政策;在我国实践中,大部分的并购行为都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政府行为,这主要是由于被并购方往往资不抵债,作为等价条件,在公司并购中,并购方要求当地政府提供一些优惠政策和承诺,而并购合同的很大篇幅也是规定这些政策和承诺的落实,但是,这些政策和承诺却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
2、政府行为的限制性
大部分由政府推动的并购行为,必然要求在并购后通过政府行为来促使被并购方的发展,例供水、供电、供气方面的优先,与当地主管部门的良好关系(城管、环保、消防)。但是,政府行为具有限制性,尤其是跨地区并购,地方政府在完成“甩包袱”后,然后以“市场行为”的借口来摆脱责任。
四、目标公司改组陷阱
1、改组障碍;所谓改组障碍是指由于被并购方的管理层、职工或者当地政府的原因,并购方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思对被并购方的经营方针、管理结构、管理人员进行改组。
2、管理中的政府行为;由于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所依照的公司法体系与国有公司所依照的工业企业法存在一定的冲突;前者是董事会领导下地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的自主性比较强,政府干预性较少;而后者是厂长负责制,厂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意见。因此,政府行为在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较为普遍。当被并购方在管理中就容易被政府行为左右。
3、文化差异;很多并购方在进行并购之前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但是在现实情况中,由于并购双方的文化差异而使并购活动失败的案例不在少数,例东南沿海的公司大都认同等级分明、职责清晰的垂直管理体系,而在中西部地区公司员工的“主人翁”意识比较强,公司内部的等级差异较轻,许多东南沿海的公司去中西部并购公司,由于并购双方之间的这种文化差异,在并购完成以后,双方的冲突特别是劳资矛盾冲突不断,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4、同行竞争;若被并购公司所在地区,还有与购并后的新公司存在同行竞争的公司,则如何与当地公司和政府处理好竞争关系也必须事先议定。
五、目标公司的职工安置“陷阱”
目标公司的职工安置“陷阱”是指接管目标公司后,职工难以安置,费用支出大大超过预期;目标公司的职工安置关系到公司并购成败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并购方公司需要详细了解目标公司的人员结构、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具体规定,明确并购方公司对目标公司的职工依法要承担什么义务,解雇职工要付多少赔偿金、养老金或者经济补偿金等费用。若职工安置费用过大,将会给并购方公司造成很大的财务负担,处理不当还有可能引起目标公司职工的不满,因此,目标公司的职工安置是并购方公司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要认真调查并且与目标公司进行充分协商。
另外,上述五种并购陷阱并不能避免所有的风险,还有可能存在无法预料的其他事项,在司法实务中,遇见时及时进行处理并加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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