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解释三的要点解读
发布日期:2011-10-08 作者:李艳波律师
第一个,如果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之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就说明婚姻登记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确认双方婚姻关系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结婚登记的效力有异议,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是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主张结婚登记无效的,只能是依据目前的《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个,就是在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的成立与否。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第三个,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二)》中也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没有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进行规定,这次《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了此问题,当事人起诉离婚,要求分割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个,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并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属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为个人财产。实际上,这也弥补了现实生活中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却被要求分割的心理的不平衡。
第五个,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以登记为准。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对于贷款属于登记一方的债务,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从中可以看出,该解释从法律的角度讲不动产买卖关系与婚姻关系很好的区别开来,首付款支付人已经通过银行贷款履行了合同所有的权利义务,在贷款之时就已经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该债务只能由登记人负责偿还。
第六个,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不成,在此之前双方达成的有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那么有的时候就会存在一方当事人为了尽早解除婚姻关系而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没有进行充分的考虑和准备,一时冲动签字确认,如果在事后双方不成办理协议离婚,一方有反悔的权利,这时,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不能依此进行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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