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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与从犯之辩

发布日期:2011-10-09    作者:林建新律师

主犯与从犯之辩
■共同犯罪
※【定义】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
■主犯
※【定义】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量刑】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犯罪集团】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从犯
※【定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量刑】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量刑】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量刑】①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②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③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附录:
 ※法释〔2000〕31号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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