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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重伤伤害存疑,判缓刑成功辩护

发布日期:2011-10-10    作者:张长海律师
                                               ——王X故意伤害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5年9月1日,委托人王XX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委派律师为其儿子王X所犯的故意伤害罪案件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与委托人王XX进行了委托谈话。从与委托人王XX的谈话中得知,被告人王X系河南省XX县人,男,无业,现年24岁。因非法致他人重伤,后被公安机关破案抓获。该案现还在侦察阶段。该案一案一犯。委托人王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被告人王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初步了解了案情,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王X。
       后在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后,张长海律师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王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随后,犯罪嫌疑人王X又被以故意伤害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王X的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X与被害人刘XX因琐事发生摩擦。2004年11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刘XX在XX区XX路北段遇见被告人王X后,遂上前质问并用脚踢被告人时,被告人王X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捅中刘XX腹部,致刘XX腹部受伤,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认定:刘XX之损伤已构成重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以上起诉情况和被告人王X在案卷中的口供也是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为被告人王X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但是,针对该案案卷中本案受害人刘XX伤情的两个鉴定存在的三个疑点和问题提出了质疑,并请求XX区法院刑事审判法庭慎重核实审查本案证据,谨慎判决。
       2007年11月8日,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王X所犯的伤害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本案的辩护词。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被告王X持刀伤害行为与被害人刘XX腹腔内的600毫升积血的关联存在疑点和问题。
       二、本案被告人王X的持刀伤害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是否“须手术治疗”也存在疑点和问题。
       三、被害人奇怪的腹腔内出血及治癒。
       纵上所述,由于本案仍存在以上三大疑点和问题。因此,本律师请求区法院刑事审判法庭慎重核实审查本案证据,谨慎判决。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王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青少年故意伤害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抓紧时机的与本案受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的谈判,并最终与本案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的协议。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王X获得法院缓刑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1年10月1日
附:该案律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王X家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就本案发表意见如下:
       首先,我代表本案被告人王X和家属,向本案的受害人刘XX表示道歉。我同时代表本案被告人王X和家属表示,愿意向本案的受害人刘XX进行赔偿,具体数额由法庭主持双方协商确定。
       本辩护律师在接受本案辩护委托后,经过阅卷和进行必要的调查。本辩护律师对本案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王X持刀伤害的证据和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本案受害人刘XX伤情的两个鉴定存在一定的疑点和问题。具体如下:
       一、被告王X持刀伤害行为与被害人刘XX腹腔内的600毫升积血的关联存在疑点和问题。
       1、被告王X在本案中,虽然持刀伤及被害人的腹部,但是被害人的住院病历和手术记录证明:被告王X持刀伤害行为与被害人腹腔内的600毫升积血的关联存在疑点和问题。
       请看住院病历:“被害人脐下3cm处可见4cm长棱型伤口,有鲜血流出。”手术记录说:“取腹正中右绕脐下切口长约20cm,经过刀刺伤口。见刀刺伤口处腹直肌横断,有一肌间动脉持续出血。切开腹膜,见腹腔内有积血及血凝块共约600ml,吸尽积血,自屈氏韧带始检查肠管及其系膜,直至直肠返折处均完好无损。腹腔壁腹膜完好,阑尾长约10cm,内有粪石,常规逆行切除阑尾。”
        以上病历和手术记录证明:被告王X的刀仅刺进被害人的腹部表皮,割断腹直肌,只伤了被害人腹部的一肌间动脉。被告王X的刀并未触及了腹膜,根本就没有刺破被害人的腹膜,根本就没有形成穿透创。因为手术记录证明:手术记录记载腹膜完好,腹膜未有损伤,腹膜是由手术者切开的。所以说:被告王X的刀在不刺破被害人腹膜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对被害人的腹腔内的器官造成任何伤害的。因此,被告王X持刀伤害行为与被害人腹腔内的600毫升积血的形成关联存在疑点和问题。
       2、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编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对《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72条的解释,也证明被告王X持刀伤害行为与被害人腹腔内的600毫升积血的形成关联存在疑点和问题。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对《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72条的解释认为:造成腹腔内积血的原因是“严重的腹挫伤、挤压伤、爆震伤及实质性器官破裂均可形成血腹。”
       而在本案中,被告王X是持锐器(刀)伤害了被害人的腹部,但未刺穿被害人的腹膜,更没有伤到被害人腹腔内的任何内赃器官(见手术记录),其行为更不可能致被害人形成腹挫伤、挤压伤、爆震伤。因此,按照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编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的解释,我们可知被告王X持锐器(刀)对被害人的伤害行为,不是造成被害人腹腔内600毫升积血的原因。因此,被告王X持刀伤害行为与被害人腹腔内的600毫升积血的形成关联存在疑点和问题。
       二、本案被告人王X的持刀伤害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是否“须手术治疗”也存在疑点和问题。请看以下证据:
       1、被害人腹腔内600毫升积血在手术治疗前没有进行确诊。
       按照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编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第72条规定,腹腔内的积血可以通过“腹腔穿刺”来确诊,现行医疗机构的检查手段还有B超、CT等。但是,本案被害人的住院病历和手术记录证明:被害人刘XX就诊的医院医生并没有进行以上的检查手段来确诊被害人腹腔内是否存在大量积血,就是说被害人腹腔内600毫升积血在手术治疗前没有进行确诊。
       2、被害人刘XX在手术治疗前,不具备“须手术治疗”的指症。
       按照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编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第72条规定,腹腔内的积血还须具备“须手术治疗”的指症,如:腹膜刺激状、内出血症状、内积液症、腹胀、叩诊移动性浊音等。而本案被害人的住院病历和手术记录证明,以上这些“须手术治疗”的指症均未出现。相反,本案被害人的住院病历却证明,本案被害人腹部检查显示:无移动性浊音。
       另外,本案被害人住院病历的出院记录也证明:“入院后急查血常规、肾功电解质、血凝四项、心电图,均无明显异常”。
       此外,本案被害人住院病历的主页也证明:本案被害人的内科入院检查无异常(请看本案被害人的住院病历的主页)。
       总之,由于被害人刘XX在手术治疗前,不具备“须手术治疗”的指症。因此,本案被害人的手术治疗不属《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72条所规定的范围。因此,本案被害人的手术治疗与本案被告人王X的持刀伤害行为是否因果关系,仍存在疑点和问题。
       对没有进行确诊和具备“须手术治疗”指症的病人,直接就敢送上手术台做剖腹探查大手术,这属于典型的医院对病人的“过度治疗”,也属于刚刚结束的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上决定整治的重点之一。但现在这个典型的医院对病人 “过度治疗” 的费用后果却要本案被告人王X承担,这难道不是本案存在疑点和问题吗。
       三、被害人奇怪的腹腔内出血及治癒。
       1、被害人腹腔内的600毫升积血从何处而来。
       根据本案被害人手术记录证明:一是被害人腹腔内的器官“自屈氏韧带始检查肠管及其系膜,直至直肠返折处均完好无损。”二是手术记录记载腹膜完好,腹膜是由手术者切开的。
       那么,在被害人腹腔内的器官“均完好无损”,在被害人手术记录记载腹膜完好的情况下,被害人腹腔内的出血点在哪里?被害人腹腔内的600毫升积血从何而来?本案手术记录没有解答这些问题。因此,本案被害人腹腔内的600毫升积血只能是无来源的出血。而无来源的出血是不可能存在的。
       2、被害人奇怪的腹腔内出血是怎样治癒。
       根据本案被害人手术记录证明,外科手术医生打开被害人腹腔后,只是把600毫升积血清除完,并进行了阑尾切除手术。而对被害人腹腔内的出血点或原因并没有做任何治疗。但是,奇怪的是,曾在1小时10分钟内出血量达600毫升的出血,却突然停止了。是自然痊愈呢?还是什么神奇的力量起的作用呢?
       总之,以上情况都是违背医学原理的,是不可能存在的。
纵上所述,由于本案仍存在以上三大疑点和问题。因此,本律师请求XX区法院刑事审判法庭慎重核实审查本案证据,谨慎判决。

                                    本案被告人王X的辩护律师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0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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