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做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需要什么注意问题
发布日期:2011-10-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限制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等鉴定的范围,即仅限于侦查工作需要,不得对外开展鉴定活动;不允许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鉴定机构,以体现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
法律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是,一些交通大队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仍然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还是让当事人到公安机关的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由于其不具备鉴定资质,导致败诉的案例时有发生。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是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事务所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鉴定。
那么是在立案前委托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还是在立案后,由法院主持下进行呢?哪个更好一些呢?我们说这要看具体的案情才能确定,一般来说,庭前进行伤残鉴定有下列好处:
1.庭前鉴定,伤残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损害赔偿数额。如果能够定上残,则意味着数额不菲的赔偿;如果定不上残,则无缘高额赔偿,这个时候就有经验的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就可以估算出合理的赔偿数额,有利于确定合理的诉讼金额,如果和解也可以达成一个比较贴近的金额,避免维权的盲目性。
2.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在北京很多,但是并非每一个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鉴定都很专业,只有委托经常从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机构才好作出一个公平公正的鉴定结果,在这一点上,经常做交通事故的律师就更加了解和清楚,而到法院阶段就只能抽签决定了。失去了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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