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1-10-15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二〇一一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高法[2011]6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〇一〇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〇一一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0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411.47元;(308229.4,加注)
2010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237.44元。(124748.8,加注)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0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679.04元;
2010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4147.36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四、丧葬费标准为14699.5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附:2010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民事审判 人身损害 赔偿标准 通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1年8月8日印发
(共印200份)
2010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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