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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1-10-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休假原则应在确保生产任务完成、不增加人员编制及不影响正常工作前提下,每年年初由各部门统筹拟定员工休假计划安排。

   1、员工自行安排或临时调整的休假计划,应经所属部门主管审批;

  2、部门安排集体统一休假的,须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职工享受产假、哺乳假、婚丧假、护理假,仍可享受年休假。

  (三)年休假不包含国家规定的每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厂庆休假日。

  (四)职工待岗或季节性停工时间超过本人年休假时间,不再享受年休假,已休假的,次年不再享受。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已享受年休假,当年再请病假、事假超过以上规定的,则在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七)员工服务工龄满一年后的次日开始,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天数截止本年度内)。

  (八)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二次),均以1天为单位起算;不允许以小时(半日)为单位调休或请假使用,不可跨年度分期休假。

  (九)公司要求各部门统筹安排部属员工享受年休假,如公司安排员工休假,员工不愿意休息的,则作自动放弃,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按照国定法定节假日加班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3倍),并统一在次年1月份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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