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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鉴定结论的审查与处理

发布日期:2011-10-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故意伤害等案件中,鉴定结论更为必要并具有决定案件罪轻罪重,有罪无罪的重要作用,也是审判实务中控辩双方经常争辩的焦点。因此,正确依法处理好鉴定结论对于保障案件质量、实现公正审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对侦查、起诉阶段中的鉴定结论作认真审查

  1、审查鉴定目的是否准确。在刑事诉讼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解决的是与案件法律问题相关的专门性问题,专门性问题从本质上讲并不是法律问题,但是专门性的问题必须具有解决案件法律问题的意义。因此,审判人员在接触案件的时候应当首先对侦查机关、检查机关针对某些专门性的问题所要解决的法律目的进行审查。对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1)看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对专门性的问题提的是否准确,例如刑事技术、人身伤害、物品价格、文物真伪、珍稀动物、电子数据、违禁危险品、病情医学、轻重伤法医鉴定等,是什么专门性问题应当清楚明白;(2)看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向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所送交的检材或样本,以及原始材料是否客观、全面、真实可靠,有无遗漏和缺失;(3)看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所出具的鉴定委托函件中,对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提出的要求是否明确、具体;(4)看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所提出的鉴定要求有无法律意义,例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有人证、物证、书证等充分确实证据已经证明了伤害确系犯罪嫌疑人所为,就没有必要作所谓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医学鉴定。

  2、审查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一是看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律资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辩护人、自诉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当事人的近亲属在被告委托的情况下,均有权申请司法鉴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依职权可以主动进行司法鉴定;二是看对于解决专门性问题的鉴定要求,是否存在着暗示、引导、强迫鉴定会作出违背事实、不合情理的鉴定结论;三是看鉴定人有无应当依法回避的,而没有回避;四是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是否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诉讼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所提出的异议,是否被采纳、是否进行了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五是看需要重新鉴定的,是否另行指派或者聘请新的鉴定人;六是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是否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医院或者其它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无效,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和使用。

  3、审查鉴定结论本身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首先,审查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即鉴定机构是否是合法成立的,有无合法有效的执业许可执照,鉴定机构的职责、权限是否明确,对鉴定人员的身份、资历、有效证件也要进行审查,还要审查鉴定人员的资格与所要鉴定的内容是否相适应。

  其次,要审查鉴定结论有无与案件事实明显相矛盾的地方,鉴定结论是否按要求作出的,不能答非所问,含糊不清,模棱两可,鉴定结论是否按鉴定的程序和规则作出的,有无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法规和文件为依据,鉴定人之间有无分歧意见,鉴定结论是否注明异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鉴定人员是否签名或盖章都要逐一进行认真审查,特别是对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鉴定结论,更要进行认真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审查;有时,还要注意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对鉴定结论是否存在有认识上的差别,以及这些差别在影响案件定罪量刑时所起的作用大小。

  第三,要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情形,有无违反科学规则的人为因素,鉴定人同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是否存在某种社会关系均应引起审判人员的重视,第四,审查重新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和精神病医学鉴定的鉴定人的资格,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省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办法的规定,重新鉴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中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2)医德高尚,医风正派。其中对于精神病医学鉴定的鉴定人,要求必须具备担任主治医师5年以上并具有10年以上精神病科临床工作经验的医务人员。(4)上述人员被确定为鉴定人的应当在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一是委托方是否持有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客观、可靠,委托书内容包括:(1)被鉴定人及其家庭的一般情况,(2)案情及其经过,案情是否客观、全面、属实,(3)鉴定的目的和要求,二是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是否规范,包括鉴定方的名称,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鉴定的日期、场所,以往的鉴定结论、分析说明以及有无明显的错别字,都要予以认真细致审查。

  二、对刑事鉴定结论常见问题的处理

  1、被告人、被害人等诉讼当事人在审判阶段又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

  在侦查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被告人、被害人等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认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在起诉阶段,根据刑诉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根据刑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在申请重新鉴定的诉讼阶段和申请次数上,法律上并没有限制,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知情权、申请权、争辩权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2、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应当区别情况具体对待。

  一是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在侦查阶段都已经作过,案件起诉后,被告人、被害人认为鉴定结论有错误,申请人民法院再作鉴定,审判人员应当在综合案情的基础上,再作重新鉴定,二是对人身伤害程序上的法医学鉴定,被告人、被害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应当在医学鉴定的基础上,委托有鉴定资格的医院作伤情程序的法医鉴定,三是对同一专门性问题数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再三要求重新鉴定的,法院应当对数次鉴定结论进行内容、程序、方法、人员全面细致审查,对确系存在鉴定结论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合理的,可以另行委托新的鉴定部门进行重新鉴定,反之,不予重新鉴定;四是当事人申请到外地(出省范围)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以选择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五是对同一个人身伤害案件几个司法机关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不一致,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重新鉴定,不能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3、如何对鉴定结论采信和使用。

  首先,正确认识鉴定结论的性质,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采信和使用是法律问题,审判人员采信使用鉴定结论的原则是看其本身有无法律意义,与案件的其他证据是否相矛盾。

  其次对鉴定结论中带有否定词句的,不能简单的持否定态度,例如,有的鉴定结论说伤害部位与外力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存在有间接因果关系,此时,法院不能简单的对此鉴定结论给予否定,而要看具体案情,本院曾审理过一起伤害案件,发生伤害事件时,只有被告人与被害人两人在场,伤害事件发生后,被告人随时到医院就诊,到派出所报案,医院诊断证明被害人眼部红肿,视力0.3,几天后发生病变导致失明,鉴定结论是被害人眼睛失明的原因是急性闭角性青光眼病变造成,与外力有间接因果关系,无直接因果关系,此时,鉴定人员要解决的是专业科学技术问题,而审判人员要解决的是法律问题,因此,审判人员可以采信该鉴定结论,虽然,被害人的眼伤失明是病变造成的,但引起病变的原因却是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的,这种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相结合,可以构成事物的多条件联系规律,基于这种逻辑的合理判断,该鉴定结论就可以采信和使用。

  第三,应当克服轻信鉴定结论的倾向,既要防止随意的肯定态度,又要防止随意的否定态度,还要防止轻率的依赖态度,有的鉴定结论明显有错误,例如伤情程序鉴定,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人体轻伤重伤的标准,该定重伤的定成轻伤,就不能依赖性轻信并使用该证据。

  第四,对意见分歧大的鉴定结论或者就同一专门问题数个鉴定人得出的鉴定结论差别大的,应当通知鉴定人亲自到庭,接受庭审的审查和质证,让鉴定人员对其鉴定结论所依据的病历、所遵循的鉴定程序、对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对案情的熟悉程度等内容作合理的解决,进而解释采信使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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