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保定婚姻继承律师连会有:协议离婚具体程序

发布日期:2011-10-26    作者:连会有律师
协议离婚具体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之规定,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如下:
  1、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2、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3、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4、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5、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五)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皇甫思佳律师
山东青岛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陈兵民律师
天津河西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