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经典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1-10-28 作者:孙瑞岭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经典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主审法官:
本人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依法代其行使诉讼权利。出庭前我了解了案情,刚才又参与了法庭调查,现发表代理词如下:
1、被告拖欠租金达一个多月之多,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5条第3款之约定,租金为6个月为一期支付。因此被告应于2011年3月10日前支付2011年3月至9月期间的房租共计13800元,但是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在此期间原告曾于2011年3月31日给被告发出了催告支付房租的通知,原告并于2011年4月6日给被告发出了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7条第1款关于“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十日,除如数补交租金和滞纳金外,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9条约定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以及第9条关于“如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之约定,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被告理应支付原告2011年3月份房屋租金损失费2300元及违约金2300元,共计:4600元。被告拒不支付房屋租金,原告具备合同约定单方解除的条件,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7条第1款关于逾期支付租金的约定,被告理应支付原告房租损失及违约金共计4600元。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被告拖欠租金达一个多月之多,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无任何违约行为,被告理应支付原告房租损失及违约金。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
我的发言暂时到此结束,深望法庭充分考虑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孙瑞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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