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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应注重的几个方面

发布日期:2011-10-29    作者:110网律师
理解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应注重的几个方面

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   周润喜      从7月1日起,关系到老百姓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这5个方面社会保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了。《社会保险法》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其中就工伤的情况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而对工伤规定更详细、具体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是2004年起施行的一部法规,经2010年修订,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现在,人们对《条例》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但因《条例》直接关系到绝大部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有必要作进一部宣传。对《条例》的理解一般可着重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强调的是《条例》的重点绝不仅仅是本文提到的这些。
    一、       适用范围
      每一部法律均有其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对《条例》而言,其适用范围可以理解为什么样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以及什么样的劳动者有权依照《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每个企业应当为其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无需质疑的。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情况较复杂些,如事业单位有全额拨款的,有差额拨款的,有自收自支的;工作人员有公务员,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有聘用合同制人员。《条例》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可见,凡是用人单位,应当为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所有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       工伤认定范围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况:(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其中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中的第(六)项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一般以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
     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条例》将这几种情况也列入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范围,加大了对职工的保护范围。
      犯罪属于刑法规定的范围,从犯罪的主观要件上看,犯罪可以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中的“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是否构成故意犯罪,要由人民法院的有效判决确定。
     醉酒后上班的危害性是人人都知道的。《工伤保险条例》对醉酒后的伤害做出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体现出国家反对职工醉酒后上班的坚决态度,这也是安全生产所必需的。醉酒后随着时间的推移,醉酒的程度会逐渐减轻,最终会全部消失。由于在工伤认定中,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不是工伤。所以,用人单位要及时搜集保存相应的证据,以免证据消灭导致不利的后果。对醉酒的人,一般应当由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抽血取证,做出鉴定。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04)规定:饮酒驾驶人员驾驶车辆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是20mg/100ml;醉酒驾驶人员驾驶车辆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是80mg/100ml。也就是说,20~80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80mg/100ml以上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该标准虽然是针对驾驶车辆的情形,但笔者认为,在对工伤认定中关于醉酒的判定没有专门的规定之前,此标准可以作为工伤认定的标准。
      三、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分别应负担的项目
    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共同负担。其中,由用人单位负担的项目分别为: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2、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3、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如果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但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4、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工伤基金支付的项目有:1、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4、康复费;5、辅助器具费;6、评定伤残等级后所需的生活护理费;7、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后的伤残津贴;9、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丧葬补助金;14、供养亲属抚恤金;1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有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权利。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可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情形是,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五、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工伤不能适用《条例》,而是通过其他相应的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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