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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须慎重,利润亏损风险伴你行

发布日期:2011-10-30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案情回放:
20113月,李某与张某经协商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台机械设备,总价款150多万元,首付款35万元,由李某以银行贷款方式出资25万元,张某出资10万元,剩余款项从机械取得的经营收入中每月向厂家支付。双方按协议约定履行了支付首付款的义务。
但在合伙期间,张某未经李某同意将第三人王某拉入合伙组织参与经营管理,该机械设备也以王某的名义购买并登记为产权人。李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再无继续合伙经营的信任了。遂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合伙关系;2、由张某退还其合伙投资款25万元。
代理律师观点:
本人作为李某的诉讼代理人,在起诉前对李某的案情作了认真研究,仔细分析了案情,与委托人做了深入地沟通交流,并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确定了以下代理思路:
1、          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2、          合伙期间,张某未经李某同意将该机械交由第三人王某经营管理,且将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机械设备的所有机登记在第三人王某的名下,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张某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对李某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3、          李某是基于对张某的信任才与其合伙的,张某未按合伙协议履行合伙义务的行为,已经说明双方失去了合伙的信任基础。事实已表明双方再无继续合伙下去的必要。
4、          李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于法有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原告的诉讼主张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缺乏相互信任,合伙的基础已不存在 ,故对原告要求退伙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该机械设备因未实际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不宜按合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且该机械由被告经营和管理更为适宜。被告也同意退还原告出资款25万元,只是现暂时没有资金。另,双方对合伙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也协商一致。
判决结果:
1、解除双方的合伙协议;
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原告合伙投资款25万元。案件受理费5000多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双方当事人未上诉,现民生效。
律师忠告:
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之间合伙经营的事情很多,但存在的纠纷也频繁发生。许多合伙人法律意识淡泊,证据意识差,发生诉讼后给处理带来了不便。合伙时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是一定要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二是对合伙人的信用、资信调查清楚;三是要相互信任,避免互相猜疑;四是要规范经营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账目;五是一旦发生纠纷,要尽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确实无法协商的,要注意保存好证据,做好打官司的准备。以上情形望引起合伙人的重视,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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