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取保候审案例 >> 查看资料

成功刑事辩护案例——吴××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1-11-03    作者:110网律师
吴××网络诈骗案成功辩护案例
案件概况:
       
吴××,女,19××年××月××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广州市××公司经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318日被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28日被批准逮捕,2011526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16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海法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判决认定被告吴××不构成诈骗罪,以销赃罪判处被告吴××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基本事实:
       
被告人吴××系广东省广州市××公司经理,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都地区代理销售商,同案被告人王××原系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地区销售业务负责人,二人原是业务上下级关系。20081127日,被告王××利用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交易平台的漏洞,采用虚报商品利润自买自卖进行虚假交易的手段,欺骗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帐户内虚增资金76万,为将虚拟的点卡转成现金,王××便让被告吴××帮办。因二人原是业务上下级关系,以前类似业务曾多次办理,吴××便答应帮办。后被告王××将该项资金转入吴××的帐户,吴××按王××的要求将上述资金用于人从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游戏点卡后销售。
检察机关公诉意见:
       
被告人王××、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
辩护要点:
       
被告人吴××不构成诈骗罪,其主观上没有与被告人王××共同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与王××共同诈骗的行为,吴××未参与虚假交易、虚增骏币的诈骗过程。被告人王××是在独自完成利用自买自卖虚增利润手段虚增了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币利润行为后才委托被告吴××销售变现的,王将虚增的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币转入自已的帐户后,即完成了对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币的实际占有,其诈骗行为已全部实施终了。
判决结论:
       
检察机关指控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指控罪名有误。被告人吴××未参与虚假交易、虚增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币的诈骗过程。吴××帮助王××将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币兑现的行为符合销售赃物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销售赃物罪,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王××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吴××构成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