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刑事辩护案例——吴××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1-11-03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概况:
吴××,女,19××年××月××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广州市××公司经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3月18日被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批准逮捕,2011年5月26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6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海法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判决认定被告吴××不构成诈骗罪,以销赃罪判处被告吴××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基本事实:
被告人吴××系广东省广州市××公司经理,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都地区代理销售商,同案被告人王××原系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地区销售业务负责人,二人原是业务上下级关系。2008年11月27日,被告王××利用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交易平台的漏洞,采用虚报商品利润自买自卖进行虚假交易的手段,欺骗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帐户内虚增资金76万,为将虚拟的点卡转成现金,王××便让被告吴××帮办。因二人原是业务上下级关系,以前类似业务曾多次办理,吴××便答应帮办。后被告王××将该项资金转入吴××的帐户,吴××按王××的要求将上述资金用于人从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游戏点卡后销售。
检察机关公诉意见:
被告人王××、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
辩护要点:
被告人吴××不构成诈骗罪,其主观上没有与被告人王××共同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与王××共同诈骗的行为,吴××未参与虚假交易、虚增骏币的诈骗过程。被告人王××是在独自完成利用自买自卖虚增利润手段虚增了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币利润行为后才委托被告吴××销售变现的,王将虚增的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币转入自已的帐户后,即完成了对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币的实际占有,其诈骗行为已全部实施终了。
判决结论:
检察机关指控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指控罪名有误。被告人吴××未参与虚假交易、虚增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币的诈骗过程。吴××帮助王××将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币兑现的行为符合销售赃物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销售赃物罪,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王××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吴××构成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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