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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租赁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日期:2011-1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私有房屋租赁是指以公民个人所有的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从地域上讲,私有房屋可以分为农村私有房屋和城镇私有房屋。农村私有房屋一般用于自住,出租为极个别情形,国家目前尚未就此作出特别的规定。城市私有房屋商品化程度高,因此现今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规范城市房屋出租问题。而按照用途区分,私房租赁分为住宅用房租赁和非住宅用房租赁。住宅用房租赁和非住宅用房租赁在具体租赁措施方面区别较大,下面详细介绍之。

  住宅用房,主要是指供居民个人、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是人们必需的生活资料。所以,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赁私有房屋时,应当把握如下几点:

  1、住宅用房租赁

  (1)房屋产有权必须清楚。房屋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所有人、法定继承人、共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有人的房屋必须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变更手续。

  (2)必须是自住有余。即不得将私房出租,而自己去承租公房;更不得强迫房屋产权人出租自住面积并没有多余的房屋。

  (3)凡私有房屋出租给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派驻机构使用的,应由房屋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代理租赁行为。

  (4)房屋租金由双方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租金标准,协商议定,不得任意抬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变相押金,也不得将税款转嫁给承租人,否则由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2、非住宅用房租赁非住宅用房租赁,是指以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为目的的房屋租赁。包括两类:

  (1)生产性用房,如工业、交通运输业务等部门的厂房、车间等;

  (2)经营性用房,如各类公司、银行、旅社、饮食服务等用房。

  非住宅用房租赁的内容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因而非住宅用房的租赁比住宅用房的租赁自由得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按市场行情协商确定租金和违约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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