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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1-11-08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经济补偿的“月工资”,究竟该如何理解?
 
    近期,陆续接到许多有关“经济补偿”的法律咨询,其中有一个问题比较突出,即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的经济补偿洽谈、协商时,双方时常产生分歧或者冲突。核心在于:经济补偿该如何计算?经济补偿是按实发工资、基本工资还是应发工资计算?前12个月的工资总和是否包括加班工资?是否包括提成工资?是否包括已经扣除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是否包括全勤奖、季度奖、年终奖?是否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各方观点不尽相同,然而,我信奉的是有依据的阐述与说明。就我的观察,网络上的部分观点也不太正确,故特作此讲,以与大家共同探讨经济补偿的支付问题,以图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企业与员工之间产生数字计算上的分歧。本文若有不周全之处,还望与大家多多交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规定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现行的核心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如下条款: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是,该条款仍未明确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的“工资”包含哪些内容,问题由此诞生。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对于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下了定义: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我注意到,许多业界人士据此得如下观点:此条有一个隐含的意思,即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而非实发工资。问题由此延伸。这一断论显然是错误的,然而网上却以谬传谬,导致许多劳动争议因此而发生!应得工资不等于应发工资,这原本是毋庸置疑的法律问题!然而,这确实不是个简单的问题。事实上,如果看不懂工资表、又没有见过数以百计的各种各类工资表,恐怕都难以应对这一问题。
 
    看完前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的是如下结论:经济补偿是按应得工资计算,而不是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计算。至于应得工资是不是实发工资,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工资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已经明确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那么,我们再看一下,工资包括哪些内容,关于这个问题,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二章有着明确规定: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这里已经列举比较明细,如果要做更好、更详细的了解,可以参读一下《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看完之后,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提成工资、全勤奖、季度奖、年终奖等工资组成部分。
 
    三、再弄清楚什么不是工资
 
    弄清了什么是工资,还有必要弄清楚什么不是工资,这样才有利于判断什么是“应得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不属于工资的项目在第三章有着明确规定:
 
    第三章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依据我国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一般为员工的月工资总额,即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也是以其本人月工资总额为前提。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有一部分是由员工承担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还有一部分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这点需要注意。
 
    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是否属于工资范畴呢?《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保护费;
 
    (三)福利费;
 
    (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五)计划生育费;
 
    (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看完之后,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包括用人单位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从劳动者月工资中扣减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但不包括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四、个人所得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是不是属于工资
 
    (一)个人所得税
 
    我们常说“税前工资”和“税后工资”,可见,从工资中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原本就属于工资的一问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与此同时,我们还要看一下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处获得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否要纳税。依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看出,即便是用人单位获得的经济补偿,也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看完之后,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包括用人单位代缴的、从劳动者月工资中扣减的的个人所得税部分。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双倍工资,是否都要纳入经济补偿月工资的范畴,至今还存在不同的观点。我认为,双倍工资的第二倍工资,已经不属于劳动报酬,而应当属于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的惩罚性收入,故不应被包含入经济补偿的月工资。
 
    同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如下规定可供参考:
 
    第三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以前的工作年限按《劳动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金。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五、高收入者的经济补偿计算考验工资构成设计
 
    如果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过高,但还没有高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常常引发困惑。有个人所得税、有员工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有企业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有些还有名目繁多的这费那费(含增加的或者扣减的)。在计算时,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以偏概全。
 
    我在为顾问单位设计工资架构、工资表时,一直特别强调的就是必须考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成本问题。因为,依据现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已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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