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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完全履行应当由谁来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11-11-09    作者:110网律师
                        合同未完全履行应当由谁来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公司诉宝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11)宝渭法民初字01580号
案情简介:曾经宝鸡市由政府主导进行了一场大型文艺演唱会,其主要承办单位宝鸡公司将其中的一部分工作交予某北京公司完成。
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宝鸡公司将合同首付款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北京公司,随后北京公司开始介入合同约定的工作之中。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应当预演三场,正式演出五场,合同款总计N万元,分四笔支付。但是宝鸡公司除了第一笔按时足额支付以外,对于其他款项或者不足额支付,或者不按时支付。
2011年9月笔者介入本案,根据原告北京公司所述,合同的履行虽然约定五场,但是双方实际只进行了两场,因此有三场没有履行,并且作为合同方的原告手里除了合同和四张汇款单以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参与了本次活动。因此面对这个问题怎么办?
律师介入:
接到本案以后,作为一名职业法律工作者,我仔细考虑了当时活动的整个情况,让原告根据自己所提供的线索收集相关证据,同时自已也查阅了大量的文献查找当时各个媒体对于当时这个活动的报道。最后收集到了相关证据有当时媒体的报道可以证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单方将合同内容约定变五场为两场,同时收集到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照片若干张,原被告的领导合影若干张,在这基础上笔者又去宝鸡市工商部门调取了被告的所有工商信息,从而将原告的证据链大大的充实了起来。
法院开庭:最后法院开庭,面对被告律师的咄咄逼人,笔者静静的思索着,被告律师在原告强大的证据面前,感到回旋余地太小,就只好抓住关于合同约定是共演五场,但是事实上是演了两场,并且拿出相关单位的证明,或者证明因为原告的设备不齐,或者是证明原告演出中有设备损坏,在此基础上扬言还要提出反诉,要让原告退还相应的多支付了合同款。面对被告所提出的相关证明,笔者首先明确其相关证明不能达到证明效果,并且从其出证明单位公章看,其只是部门公章,因此是否具有对外效力存疑,其次作为完全重复的演出,原告不可能已经演了两场,到第三场时突然发现设备不够,否则一场也难以演出,至于中途设备损坏,需要被告举证证明,因为至少前面两场并没有出现这个问题。最后笔者结合当时媒体的相关报道,向法庭陈述了当时五场变为两场完全是被告单方变更合同的结果,因为在演出之前的媒体报道中,已经将演出场次变更为两场了!综上笔者给出最后的辩论总结,正是因为被告单方变更演出合同,使得原告毫无受益,反而少了三次的宣传机会,因此给原告造成了莫大的损失,因此被告不仅要支付拖欠的合同款,同时也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案件结局:
面对笔者的论述,被告代理律师不得不再次考虑案情,最后在案件承办法官的调停之下,被告再也不提反诉事宜,通过进一步和被告主管人员沟通,被告同意支付相关款项若干元,而原告相关主管人员为了生意上的合作,本着友谊第一,利益第二的原则,也同意了被告的意见,最后案件承办法官在双方代理律师的配合下顺利的将此案以调解结案!
律师点评:
虽然本案最后以双方调解结案,但是站在一个律师的角度审查整个庭审过程,还是有许多可以思考的地方。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被告当时竟然拿了上述几个证人证言,以证明本案所涉及演出是由于原告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的后面演出无法进行,因此原告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面对被告所提出的证据,笔者看了足足十几分钟最后提出了以上的辩驳意见,使得其诉讼目的不能达到。因为如果其诉讼目的一旦达到,原告方无疑将要支巨额的违约金及退还被告已经支付的大部分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那么原告的损失将是空前的!
最后在笔者对于事实已经证明清楚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应当依法支付所拖欠的原告的合同款及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面对笔者对于事实的证明及法律适用的阐述,被告律师不再坚持提起反诉要求,而是静下心来和笔者及法官沟通关于本案的调解事宜。最后在法官和被告律师对于被告方领导作了思想工作以后,双方顺利的达成了调解协议,从而使得双方的矛盾得到完美解决,本案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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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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