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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善意取得的问题探讨

发布日期:2011-11-1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善意取得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善意取得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之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财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二、善意取得的制度构成

  第一,让与人必须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财产。因此赃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但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则即使是赃物、遗失物,仍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如爆炸物、枪支弹药、麻醉品、毒品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国家专有的财产以及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国有财产,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国有企事业单位占有的,依法可以由这些单位处分的国有财产,与集体和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一样,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取得财产。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如果通过继承、遗赠、赠与等行为取得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第四,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受让人在让与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

  物权法颁布后,明确规定了不动产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以前学界关于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争议也有了定论,即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下,只要完成了不动产的公示方式--过户登记,不动产的所有权就发生合法有效的转移。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货币和无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动产,持有者就是货币和无名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的主体,因此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不考虑受让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也不考虑让与人获得占有时基于所有权人的意志。记名证券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我国关于善意取得的立法和实务状况

  对于我国民法中是否存在善意取得制度,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看法,笔者认为,我国立法中是承认善意取得制度基本精神的。早在196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脏款脏物若干暂行规定》第6项就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脏物,应当酌情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脏物而购买的,应将脏物无偿追回,予以没收或退还原主;对买主确实不知是脏物的,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卖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回赎或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这里对知情和不知情作出了不同的处理原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善意购买者的承认和保护。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明确指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这一规定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处理共有财产时,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此外,我国近几年来在有关法律中也有善意取得的立法精神,如《拍卖法》第58条规定:“委托人违反本法第6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善意买受人可取得对拍卖物品的所有权,但对真正的权利人,委托人和拍卖人都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再如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根据该条规定,恶意取得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这从反面确认了善意取得票据的人,可以享有票据权利。新的《婚姻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该司法解释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对善意第三人的法律保护。因此,我们一方面应当肯定,我国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务已经承认善意取得制度。但与此同时,我们也清楚地看到,较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善意取得的同类规定,我国现行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还相当的不完善,存在极大的局限性,所有这些都有待于制定物权法时予以解决。




【作者简介】
尤皑平,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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