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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过户手续由谁办

发布日期:2011-1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房屋所有权登记纠纷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占有较大的比例,也是签订买卖合同是争议较大的问题。

  购房者认为:用多年积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提出开发商应在应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必须办理完产权手续,否则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似乎是情理之中的事。但开发商只能尽力而为,难以承诺。产权手续到底该谁办的问题很带有普遍性。

  长期以来,一些房地产项目由于开发商不能及时交纳土地出让金或未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的文件、材料,致使购房人长时间无法办理产权手续,所以,很多购房人产生一种错误认识——应要求开发商在一两年内将产权转让手续办妥。甚至一些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也产生这样的错误认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人和义务人应当是购房人,开发商只是协助办理。

  1、购房人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人和义务人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有关规章规定,购房人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人和义务人。房屋登记是国家对房地产权属管理的公式行为,既然购房人购买了有关房屋,那么对有关房屋所有权提出转移登记申请的当然应该是购房人。如果有关房屋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如按揭购房),那么也只有由房屋权利申请人(购房人)提出申请,方能办理。

  目前,部分开发商也为购房人代办有关手续,但其作为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又代为履行合同另一方的义务,本身在法律上也是不妥的,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讲,房屋权属登记的具体手续,还是应当由购房人来办理。

  2、开发商的义务是交付房屋,提供相关资料、文件并协助办理权属登记

  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义务人是购房人,那么开发商在这个问题上有何义务?

  依据合同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由交付房屋,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开发商的转移所有权义务表现为提供相应材料、文件,协助办理权属登记。

  3、比如开发商不能及时交纳土地出让金或未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致使购房人长时间无法办理产权手续,又如何处理呢?

  根据合同法规定,协助义务是合同的附随义务,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法定义务,开发商不尽协助义务,导致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购房人可以选择退房或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

  此外要说明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则完全是应由开发商履行的义务,而不是协助办理了,开发商必须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办理。

  在此本人提醒广大购房者:

  1、房屋权属登记一定要办理

  有些购房人可能会觉得,既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是自己的义务,而自己又要交纳很多税费,如果所购房屋只是自用,那么是不是索性就不去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结论当然是否定的。 根据有关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只有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才受国家法律保护。因此,购房人如果不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那么将无法证明自己对所购的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更无法行使转让、抵押、出租和继承等权利。对于按揭的购房人来说,由于你是以所购房产向银行抵押而贷的款,如果不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将无法办理抵押登记,银行将对你的这种行为视为严重违约行为,会追究你的违约责任。同时,不办理权属登记,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可能受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2、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

  将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为如下步骤:申请→受理→复审登记→发证→归档。

  由于办理程度比较麻烦,购买同一楼盘的购房人可以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或房地产中介机构统一去代办有关权属登记手续。 需要提醒的是,由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周期比较长,有关的税费也要交给这家机构向有关部门代缴,所以在选择被委托机构时,应当注意选择是信誉比较好中介机构,别拿了钱一走了之或倒闭了,反而给自己平添烦恼。

  3、办理商品房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

  自房屋交付90日内申请由买受人或者买受人的代理人提出申请,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登记机关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北京房屋登记的审核发证时间是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并免收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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