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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金融保险行业的企业所得税风险

发布日期:2011-11-12    作者:110网律师
关注金融保险行业的企业所得税风险
通常而言,金融保险行业或多或少存在以下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急需企业管理层关注:
一、收取的工本费、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
、企业将收取的保单工本费等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不记收入,不作纳税调整;
2
、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未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3
、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帐损失,未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4
、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未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5
、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未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一)生产、经营收入;(七)其他收入”。第四十五条规定:“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超标准、超范围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1
、直接捐赠支出记入“营业外支出”或其他支出科目归集,不作纳税调整;
2
、不符合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在作纳税调整时作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3
、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超出税法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外的部分不作纳税调整。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三、超标准列支工资及“三项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1
、发放各种工资性支出、津贴、奖金、补助等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特别是加班工资、合同工,临时工工资等;
2
、在作纳税调整时只对发放的基本工资等进行调整,调整不完全;
3
、混淆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与工资支出的界限,以现金发放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的形式不入“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4
、虚增职工人数,多扣计税工资总额;
5
、混淆职工福利费与工资支出的界限,以现金发放福利、待遇等,应计入“应付福利费”的计入“应付工资”科目核算或应计入“应付工资”的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
相关法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九条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58号)
四、不符合规定的广告费在税前扣除,超标准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未作纳税调整。
1
、广告制作未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即广告制作未通过专门的广告制作单位;
2
、已实际支付费用,但未取得相应发票或取得的发票不是广告业专用发票;
3
、广告的发布制作未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即未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的传播;
4
、超标准列支广告费;
5
、业务宣传费超标准列支;
6
、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未提出申请也按据实扣除办法扣除。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的规定。
五、购进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进入成本、费用科目一次性税前扣除。
1
、购进固定资产,直接进入成本、费用或低值易耗品、原材料等;
2
、随同计算机购入的软件计入成本、费用;
3
、大中型设备的维修费用以及购入零部件、备件等占到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20%以上未作资产处理。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七条(一)项所称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六、保险企业计提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等直接计入成本,发生的保险赔款支出未按规定冲抵已计提的各项准备金。
企业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后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未按规定冲抵提取的准备金,直接进入成本、费用。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保险企业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七、保险企业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无合法凭据,超标准列支代理手续费未作纳税调整。
1
、以自制收据、代办手续费结算单及手续费支取凭证等作为入帐凭证,未取得中介机构开具的服务统一发票;
2
、超标准列支代理手续费。
相关法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财税〔2003205号)规定:“从2003年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八、为员工个人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在税前列支。
为员工个人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列入成本、费用科目,在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
相关法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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