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缴税问题
发布日期:2011-11-12 作者:110网律师
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明确规定: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对于按照“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事项,是以个人获得了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包括分配前的“盈余公积”和分配后的“未分配利润”),而资本公积是投入时资本溢价的部分形成的,不能用于利润分配和补亏,只能用于增加注册资本,目的性是很明确的。
所以以资本公积转赠的股本非分配性质,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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