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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的现状及解决纠纷的法律适用

发布日期:2011-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医患纠纷的现状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2006年全国医院管理年工作会议中,坦承目前医患关系紧张,有些地方甚至多次发生暴力攻击医务人员事件1.据上海 市60家医院的统计,5年中因医患纠纷发生殴打医务人员事件49起,因医患纠纷解决不善陈尸医院的有25起2.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医患纠纷连年上升,有 些地方近年来成倍增加,人民法院受理的医患纠纷案件不但在数量上不断增加,而且案件性质越来越复杂,处理很棘手。如某女起诉主张山东省费县某医院阑尾炎手 术中误将卵巢切除,司法鉴定对医学影像中卵巢部位的反射图像是否卵巢组织不能确认,如何认定侵权事实?再如,某患者因脑炎在山东郯城县某医院治疗后出现植 物人状态每天靠仪器和药物维持呼吸,患方拒绝交费、长期占据重症室,医院起诉要求患方支付医疗费、解除双方的医疗关系,第二项请求能否支持?同时,虽然医 患纠纷数量明显上升,但却和医疗事故并不成比例,作者对山东省临沂市十二处基层法院2001年至2006年受理的医患纠纷案件进行了统计, 75%以上的医患纠纷是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下因一般医疗过失承担了赔偿责任,这也向靠《医疗事故条例》解决医患纠纷的政策定位提出了质疑。

  二、医患纠纷诉讼法律适用的发展与现状

  医患纠纷的基本解决途径有医患双方协商、医政部门调解、民事诉讼三种方式,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特别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医疗 行政调解的弱化,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医患纠纷显得越来越重要。笔者认为,回顾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医患纠纷适用法律的沿革,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给予“病员”一次性的限额补偿,立法是基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医疗体制,患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第二阶段,通过1992年3月24日《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的复函》的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人民法院审 理医疗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地方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审理案件,从实体上使患者的权益保护取得了很大进步, 是医疗纠纷案件诉讼的一个里程碑。但由于仍将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作为案件受理的前置程序和医疗事故鉴定不容审查的霸王证据地位,使得法官对医疗行为及其过失 的审理形同虚设,加之在诉讼中按一般侵权责任配置举证责任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很难完成案件胜诉的举证任务,最终使患者面对诉讼仍然“望而却步”。

  第三阶段,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使医患纠纷的处理有了新的依据,该两份法律文件的 出台使医患纠纷案件的审理进入了崭新的时代。

  法律适用现状:对于前述法律适用第三阶段的具体操作,司法实践一般遵循两份文件:一个是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参 照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一个是2004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问题答记者问》。两份文件体现的法律适用精神是一致的,均强调:“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 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界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而对“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 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则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包括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由此,产生了医患纠纷的“二元化”赔偿标准:一个是“医疗事故”侵权适用《条例》规定的低标准,一个是“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 纷”适用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高标准。赔偿标准的“二元化”可谓天壤之别,加大了诉讼解决医患纠纷的难度,加大了医患双方的争议,使医患双方服判 息诉的道路更加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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