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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的内容包括哪些?

发布日期:2011-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二十三章 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刑法第9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一、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权的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职权行使程序行使职权。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可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重大损失发生的严重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过失的。

  二、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泄露的方式多种多样,不论何种方式,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刑法的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也以本罪定罪处罚;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9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9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本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区别就在于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刑法第40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无权或者超越自己的职责权限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1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1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1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九、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1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节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一、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具体包括:(1)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即对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以及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追诉活动。(2)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这是指对有确凿事实证明其实施犯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这是指枉法进行裁定、判决,使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所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案件的事实真相,出于屈从私利、私情的动机,而有意枉法追诉、包庇、裁判。 二、枉法仲裁罪

  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仲裁,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仲裁机构的正常职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仲裁,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在仲裁机构中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裁定”,是指不依据已有的证据查清、认定案件的事实或者不依据已查清的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作出颠倒、歪曲事实的认定和颠倒是非、歪曲法律的判决、裁定。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案件的事实或应当适用的法律,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定或判决。 四、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又收受贿赂,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又收受贿赂,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私放在押人员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放走,使其逃离监管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0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0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0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节 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行政执法的职权舞弊枉法,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查处行政违法活动的过程中,发现所查处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却违背职责不予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在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检疫等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明知其执法对象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却故意不移交。

  根据刑法第40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0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故意不征或者少征,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0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为徇私情私利,对明知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0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0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0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环境监管失职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0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0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九、放纵走私罪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为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或者其他私情私利,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使之不受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1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商品检验结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1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一、商检失职罪

  商检失职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1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四、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1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五、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1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六、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1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七、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1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八、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1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九、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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