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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当中有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的抚养以及要求赔偿问题的处理及规定

发布日期:2011-11-15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一、离婚诉讼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5、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6、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二、离婚诉讼关于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具体规定:
  离婚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间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理由是:从未满2周岁孩子的心理需求、生理特点来看,比较适合与母亲共同生活。哺乳期间的孩子与母亲共同生活比较符合孩子的心理、生理特点,增加孩子的安全感,不会因客观环境的变化而给孩子带来不利影响。从日常生活的护理照顾方面上母亲方也会更周全一些。哺乳期间的婴儿随母亲抚养只是原则上的规定,不是绝对的。如父亲抚养条件好,母亲同意的情况下,也可由父亲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笔者认为,,从利于孩子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孩子归谁抚养,法院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当事人双方哪一方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成长发育等。因此,即使孩子在两周岁以内,也不一定绝对会判与女方抚养。
  离婚后,明确了子女的抚养权,明确了孩子由谁抚养后,不负责抚养孩子的一方通常要支付抚养费,其抚养费怎么确定呢?
  第一、通常由男女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法院会参考下列因素确定:1、子女健康成长的实际需要,即对双方离婚前子女在日常生活、接受教育及其它方面的必要花费进行计算,然后根据计算结果确定以后每月需要的数额;2、男女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该项主要依据父母的收入水平确定;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该项主要依据当地民政的统计结果为依据。
  第二,在明确了上述标准后,法院还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来最终确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即父母有固定收入时,抚养费按其月收入的20%30%给付。如果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通常不会超过50%。父母无固定收入时,则根据其离婚上一年的总收入或相同、类似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确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三、离婚诉讼中关于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具体规定: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只能在离婚诉讼时行使。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就是在诉讼请求中要明确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该“一年”是诉讼时效期间,还是除斥期间,司法解释未做明确规定。

四、法院不予受理离婚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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