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保险常识 >> 查看资料

出口信用保险

发布日期:2011-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买家拖欠成风,破产频频,国际形势风云变幻,从事对外贸易的您也许整日为此苦恼。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短期信用保险将以其保障收汇、出口融资、买家调查的功能,良好的诚信和高效的运作为您排忧解难,免除您因海外买家无力或无法偿还货款之风险。现以问答形式向您简要介绍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从投保到索赔的全过程,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1、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2、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种类有哪几种?

  出口信用保险按出口合同对进口方的信用放帐期长短不同,可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3、什么是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帐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放帐期可延长到360天。

  4、为什么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投保短期信用保险可以:保障您的收汇安全;提高您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为您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开拓新市场助一臂之力;为您提供买方资信调查服务;可使您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帮助解决资金周转困难、扩大经营能力;帮助您追讨欠款,减少企业和国家的损失。

  5、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可采取何种方式?

  您可选择“统保”或者“票保”

  所谓“统保”是指您将选定的范围(信用证方式及非信用证方式,或者部分信用证及非信用证方式,或者非信用证方式)内的所有出口投保而获得的收汇风险保障。

  所谓“票保”是指您从本公司获得的对国外某个地区或者某个买家在一个合同或者多个合同项下货物出口的收汇风险保障。

  6、短期出口信用险承保哪些风险 ?

  保险公司对您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中国出口货物,并在按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后,因下列原因引起的风险(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予以承保。

  商 业 风 险 :

  买方无力偿还债务,指法院已宣告买方破产,或买方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或破产接管人接管,或买方已作出将其全部资产用于清理债务的安排,或买方的债权人以接收买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 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指买方拒绝收货及付款而其原因并非 由于您造成违约,且您已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时向买方起诉,迫使买方收货付款; 买方拖欠货款,指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四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

  政 治 风 险:

  买方国家禁止或限制汇兑,指在您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下,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下同)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货物发票上写明的货币或其它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您支付货款,但在不违反买方所在国法律、法令、命令、或条例的前提下,须先由买方按本公司要求,在指定的银行或机构存入相等于他所欠货款的本国货币; 买方国家进口管制,指在您和买方均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买方所在国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行政措施、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买方国家撤销进口许可证,指在您和买方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买方所在国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的展期;买方所在国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买方所在国发生战争、敌对行动、内战、叛乱、革命、暴动、或其它骚乱;您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非常事件,指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法履行合同。

  7、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哪些风险不承担责任?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下列损失不承保:在支付货款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险或其它保险承包保的损失;由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由您本人或代表您的任何人违反合同或不遵守法律引起的损失;在货物交付前,买方已有严重违约行为,您有权停止发货,但仍向其发货而造成的损失;在交付货物时由于买方没有遵守所在国法律、法令、命令或条例,因而未得到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展期所引起的损伤;由于您的或买方的代理人或承运人破产、欺诈、违约或其它行为引起的损失;您向未经本公司批准信用限额并且不适用您本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的买方出口所发生的损失;您在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在货物交付承运人之日起两年内未向本公司索赔的损失。

  8、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适用范围有哪些?

  保单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采用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一切以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军品除外),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也可适用于下述合同:规定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付款的合同;由中国转口的在中国以外地区生产或制造但已向中国政府申报进口的货物的合同;信用期限超过180天的合同;信用证方式改为非信用证方式,付款交单(D/P)方式改为承兑交单(D/A)方式或赊帐(OA)方式的合同;展延付款期限超过六十天的合同。短期出口信用的投保范围不包括出口货物的性质或数量或付款条件或付款货币未定的合同。

  9、信用证方式结汇的出口可否投保?

  本公司欢迎您投保以信用证方式结汇的出口并且在费率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10、电汇货款又如何处理?

  有些时候,您可能不通过银行交单,而采取自寄单据、买方电汇货款的方式进行交易,本公司将此视为赊帐。请您在申请出口信用限额及出口申报时注明。

  11、 陆运或空运如何处理?

  在 D/P、D/A的方式下,当货运单据以买家为收货人时,视为赊帐。

  12、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是如何厘定的?

  费率的厘定由三个因素决定: 买方所在国所属风险类别;支付方式的风险程度;放帐期限长短。

  13、对保单适用范围内的出口为什么必须全部投保 ?

  所谓“全部投保”是指(被保险人)将选定的投保范围(非信用证方式;或部分信用证方式加非信用证方式;或非信用证方式加信用证)内的所有出口逐笔、按时向本公司申报,并按规 定缴纳保费。同 其他保险一样,信用保险也应遵循风险分散的原则, “ 全 部 投 保 ” 也是这个目的,它有助于制定一个合理的费率,减轻您的负担。如果投保单-买家的收汇风险(即票保)业 务,必将导致费率大大提高。

  14、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为何须遵守保密的原则?

  根据保单规定,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您不得向除开户银行以外的任何人,包括买方及其代理人,泄露保险的存在及其细节。

  15、什么是买方信用限额?

  “买信用限额”是本公司批给每一买方的就某种付款方式的最高信用额度。该额度表示本公司对该买家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您应为在适保范围内的每一个买方申请一个信用限额。“买方信用限额”的作用贯整个保险过程,如何正确、及时地申请、使用、增限额关系到您的切身利益。

  16、如何申请买方信用限额?

  您只需填妥随保单附上的《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即可。如有关于买家的其他辅助资料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请附上。

  17、当申请买方信用限额时,我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您应尽可能地提供申请表内要求提供的所有资料并请提供详细、正确地填写合同买方(即在合同上须负责支付货款的一方,有别于代理人或收货人)的英文名称和地址、电话、传真号码等,以便本公司进行信用调查。没有或确实不清楚的请填“无”或“不详”。假如您拥有买方最新的信用资料,请在提交《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时一并附上。任何附加资料均有助于本公司及时、准确 地审批您申请的限额。

  18、我应该申请多大的买方信用限额?

  您所需的信用限额应等于对买方在任何时候的最高放帐额,而非签定的合同总额。如:当前合同总额为10万,D/A60天,分批出运,分别为3万、3万、4万,回款时间为3个月(加上单据往来时间)。假定您每个月出一批,那么您需要申请10万限额;假定您每三个月出一批,那么只需申请4万限额即可。

  19、申请一个不切实际的偏高的买方信用限额会有不良影响吗?

  会。假如您申请一个完全不切实际的信用限额,本公司仍将根据该买方的信用资料及偿付能力,批出合理的信用限额。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您夸大信用限额的需要,将导致本公司向有关机构索取更多信用资料,慎重 审批限额,这可能影响到您获得限额的时间。

  20、我应在何时申请买方信用限额?

  保单签发后,您应立即为适保范围现有的每一海外买方申请信用限额。当您正慎重考虑与某一新买方以适保范围内的交易形式交易时,或当与此买方磋商交易时 , 便应为该买方提交申请。由于搜集海外买方的资料颇 为费时,您必须让本公司有充分的时间处理您的申请。

  21、保险公司签发买方信用限额需要多长时间?

  如果本公司己拥有买方的详细资料,即可在三天内签发信用限额。但如需要向海外信用调查机构索取资料时,则要视当地的情况而定。您可能只需数天,亦可能要数星期才获得答复。因此如您能提供买家的有关资料 ,会大大帮助本公司处理您的申请。

  22、什么叫自行掌握限额?

  本公司所签发的《保单明细表》中有一栏为“自行掌握限额”,它是专为您提供的一个便利条件。当发货的金额小于自行掌握限额时口您不必申请信用限额即可直接出运,但必须在出口后规定期限内申报

  23、买方已有限额,我还要为其每一新合同申请一个新的信用限额吗?

  当您的放帐额不超过信用限额的金额,且付款方式与信用限额所批示的一致时,该买方的信用限额可循环使用,您可以继续出货并得到保障。否则,您必须重新为该买方申请新的信用限额。

  24、我需要为不同的付款方式申请买方信用限额吗?

  假如您以不同的付款方式与同一买方交易,您应该按不同的付款方式分别申请信用限额。

  25、假如合同的金额高于信用限额,我应如何处理?

  请向本公司申请增加有关的信用限额。假如本公司未能增加限额,您仍可以发货,但本公司仍根据己签发的的信用限额及其保单规定的赔偿比例负责赔偿。未能提高信用限额可被视为一个预警信号,您与有关买方进行较大金额交易时应加倍小心。

  26、买方信用限额的有效期为多久?

  本公司签发的买方信用限额,如没有特别说明,或末被更改或取消,将持续有效。

  27、保险公司可撤销或降低买方信用限额吗?

  可以。当买方或其所在国情况恶化时,本公司可根据情况撤销或降低有关的信用限额。但在撤销或降低有关的信用限额前出运的货物仍在本公司的责任范围内。为了共同抵御风险,当您先于本公司得知买方或其所在国的不利消息时,请及时通知我们,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28、当我以D/p方式收款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D/p方式下本公司主要承保的是拒收拒付风险。如果您以D/P方式发货,并只持有一个“付款交单”的信用限额时,您必须注意,由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不在本公司责任范围内:银行擅自放单;承运人或代理人擅自放货;出口企业擅自寄单。

  29、何种情况下我应重新申请买方信用限额?

  当原有信用限额到期,您又要续签新合同时;当出 运金额增 大时;当新的支付条件与原限额不一致时。

  30、我在收到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时应注意什么?

  请先核对信用限额的买方名称、地址和买方代码是否与买家相符,并注意以下事项:信用限额的金额;批复的付款方式;信用限额的到期日;附带的特别条件。

  31、保险公司为何绝或限制承保我的买方?

  可能有以下原因:买方的资信欠佳;买方有拖欠记录;买方国家己发生政治风险项下的事件。

  32、当出运后买方要求延期付款或更换付款方式时,我应怎么办?

  您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在得到本公司的书面答复后,方能同意买方的要求,同时补缴相应的保费。

  33、贸易纠纷,我应怎样处理?

  您应首先对买家进行仲裁或诉讼,在得到判决后本公司才能定损核赔。

  34、 我索赔时,应从受损金额扣除哪些款项?

  您应从受损金额中扣除:买方已支付,已借贷、已抵债及其它您已同意的买方反索赔款项;您有权拨作货款的款项;您已通过其它途径收回的款项,包括转卖货物或变卖抵押品所得的款项;您根据出口合同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中属于本公司赔款日期后的利息部分;其它的您已获得的或即将获得的款项或权益。

  35、我可以获得多少赔偿?

  损失金额不超过信用限额时,最高赔偿金额=损失金额x赔偿百分比;损失金额超过信用限额时,最高赔偿金额=信用限额x赔偿百分比赔偿百分比分别为:拒收拒付赔偿比例为80%,其余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项下的损失赔偿比例为90%.

  36、获得赔偿后应做些什么?

  您应填写《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将赔偿部分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将赔偿所涉及的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收取货款和获得违约偿的权利,转让或移交给保险公司;将赔偿所涉及的货物以及同货物有关的单证、票据及担保转让或移交给保险公司),并与本公司通力合作,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或本公司要求采取的包括法律诉讼在内的措施,向买方、买方的担保人或任何其他可以追索的人追回欠款,以减 少 国 家 损 失 . 如 果 您 收 到 买 方 的 还 款 , 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追回的款项按保单明细表规定的赔偿百分比与本公司分享。追回欠款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也按相同大的百分比分担。如欠款由本公司负责追回,追回的款项及发生的费用,也按相同的百分比进行分配。如保险公司在追讨过程中发现您有欺诈行为,有权将全部赔款收回,并向法院起诉。

  37、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程序如何?

  一、 申请投保

  您需填写《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投保单》一式三份,把本出口企业的名称、地址、投保范围、出口情况、适保范围内的买方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清楚后,企业法人签章,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二、 申请限额

  您在接到保险公司承保并签发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保险单》后,您应就本保单适用范围出口的每一家尽早向本公司书面申请信用限额,并填写《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一式三联,按表内的要求,把买家的情况,双方贸易条件以及本企业所需的限额如实填写清楚,为本企业在适保范围内的全部海外新旧买家申请信用限额。

  三、 申报出口

  保险公司通过《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批复限额,您每批出货后,十五天内(或每月十号前)逐批填写《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出口申报单》(或《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出口月申报表及保费计算书》)一式三份,按表中之要求,把出口的情况如实清楚填写,供保险公司计收保险费。对于您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出口,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您补报。但若补报的出口已经发生损失或可能引起损失的事件已经发生,本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补报。如您有故意不报或严重漏报或误报情况,本公司对您已申报出口所发生的损失,有权拒绝承担责任。

  四、 缴纳保险费

  您在收到保险公司发出的“保险费发票”及有关托收单据的日期起十日内您应缴付保险费。如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对您申报的有关出口,不负赔偿责任;如您超过规定期限二个月仍未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有权终止保单,已收的保险费概不退还。本公司每个月按您的申报和报单薄明细表列明的费率,计算应交的保险费。 保险费率如需调整,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您,通知发出后第二个月出口的货物,保险费按新费率计算。

  五、 填报可损

  您出货后,买方己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己提出拒绝收货及付款、买方逾期三个月未付或末付清货款或者发生本公司承保的政治风险项下的事件,应在十天内向保险公司填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可能损失通知书》。要清楚简述案情,并在赔偿等待其间,努力催收货款,密切与保险公司联系,及时告之追讨或处理的进程和结果。

  六、 索赔损失

  您收不到货款且追讨无效,保险条款规定的赔偿等待期届满,应尽快以书面的形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填写《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索赔申请书》,同时,齐全、真实地提供“申请书”列明的所需单证(包括贸易合同、提单、出口报关单、发票、装箱单、汇票、买卖双 方往来函电、《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表和本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对您因买方无力偿付债务所致损失的索赔,保险公司在证实买方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尽快赔付;对其它原因所致损失的索赔,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赔偿等待期满后,尽快赔付。对买方无力偿付债务引起的损失,如您未在买方被宣告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一个月内提出索赔,对其它原因引起的损失,未在赔偿等待期满后两个月内提出索赔,又未提出充分理由,保险公司对您的索赔有权拒绝受理。

  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分别按保单明细表所列商业信用风和政治风险所致损失的赔偿百分比赔偿。但赔偿以不超过本公司批准买方信用限额或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的上述百分比为限。

  七、 权益转让

  您获悉保险公司的赔偿通知后,须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中英文各一份)和中英文的《追讨委托书》。 如果买方逾期三个月未付或未付清货款,您在报“可能损失通知书”时同意委托保险公司先追讨,需提供该案的合同、提单、发票、贸易双方往来函电及中英文《追讨委托书》。

  如果您希望更详细地了解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或希望得到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您可直接与中国商贸人联系,也可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出口信用分部联系,您会得到满意的服务。 竭诚欢迎广大出口公司、企业积极参加出口信用保险。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