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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要适当,一旦过当就可能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11-11-16    作者:110网律师

防卫要适当,一旦过当就可能构成犯罪
[简要案情]
2010年10月21日15时许,东明县刘楼镇小辛庄村民王某等人在该镇半坡杨村明馨园其他饭店喝酒后,又到附近的明馨园饭店,因故与该店刘某发生纠纷,在争执中,二女之夫杨某等三人先后赶到,参与争执并将王某一伙人中一人打伤致轻微伤。当日晚19时,王等十余人开车去刘楼派出所,行至明馨园饭店附近,因临时堵车而停车,王某等人再次和杨某发生纠纷引发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杨某及其弟弟等人持械将王等十数人打致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东明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至东明县人民法院。
杨某父亲老杨委托山东方遒律师事务所的黄胜军律师为其担任辩护律师。
[诉辩意见]
公诉方认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方建议对王某处以1到2有期徒刑。
辩护律师黄胜军认为:王某酒后到明馨园饭店寻衅,引发争执,在拉扯中被害人受伤,王某纠集十余人来明馨园报复,声称抄家。王某在明馨园酒店前下车,开始语言挑衅,遂引发双方互殴。导致王某等几人受伤。杨某为保护自己财产和家属人身不受不法侵害,被告人属于正当防卫。在防卫中导致王某等十余人受伤,杨某考虑到属于街坊邻居,主动愿意拿出一部分资金给他们治疗。并多次去医院探望。杨某感觉事情严重,主动去公安机关交代案情。因此,杨某构成自首。杨某愿意赔偿。
综上,杨某构成正当防卫,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案情。积极为被害人治疗,并且愿意补偿被害人的损失。即使被告人防卫过当,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建议免除对被告人杨某的刑事处罚,判处赔偿被害人损失,缴纳罚金。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方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采纳。被害人一方有过错,被害人在杨某饭店前辱骂是引起本案的直接原因。因被害人乙方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应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律师辩护意见成立,应予以采纳。被告人采用持械手段将被告害人等打伤,属于假象防卫,且防卫手段不对等,因此辩护人认为系正当防卫辩护理由不成立,本庭不予采纳。杨某归案后,不主动交代案情,不符合投案的主动性,辩护人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在本案庭审期间,被告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被害人对被害人表示谅解,并放弃追究刑事责任。为化解社会矛盾,判处杨某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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