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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人易出现的两个理赔误区

发布日期:2011-1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李先生从二手车交易市场上买了辆捷达,原来的车主将保险单也一并卖给了他。李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过户手续。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指出了开车人易出现的两个理赔误区:“先修车后理赔”、“买了不计免赔就可全额赔付”。

  ■误区一:出险后先找修理厂,修完车后找保险公司“报销”费用

  这可能是大多数私家车车主所采取的方式。出险后应首先拨打122报案,以便日后可提供警方的有关事故记录。很多客户认

  为,小剐小蹭的就不用报案了,可恰恰就是因为没有报案记录,无法分清责任,导致了案件处理的延误。报案后,再通知保险公司查勘、定损,然后才是修理、提交单证、赔付。

  ■误区二:买了不计免赔险,就可以获得全额赔付

  事实上,大部分保险公司的不计免赔险对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基本险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并不起作用。

  比如说,车辆被窃,但车辆并未按规定停放在可以停车的地点,驾驶员在事故中也有一部分责任,因此即使该车已经上了盗抢险,也不能获得全额赔付。所以车主在投保时应该向业务员详细了解各险种的保险范围,不要嫌麻烦,一定要看清条款,了解自己所买的不计免赔险的适用范围。

  ●评论●

  诚信原则约束的是“投”、“保”双方

  现实中,种种骗赔诈保现象屡见不鲜:比如虚构保险事故:两车相撞报交警为互碰事故,保险公司经过车痕鉴定,结果不具备互碰痕迹,此类型事故为典型的虚构保险事故。

  比如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妻子开车撞向丈夫十年车龄的大奔车,大奔受伤,高额索赔;购买年限即将报废的二手车,引燃或推向悬崖造成全损后向公司索赔,等等。

  比如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骗保:虚假事故证明,虚假票据,更换驾驶员等等;如,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比如加大损失程度:为了更换新配件,将原本事故造成的小损失人为故意扩大,达到更换的目的等等。

  上述种种骗赔诈保现象的存在,不仅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和经营成本,更损害了其他客户的利益。

  积极倡导“诚信”,是社会每一个人都义不容辞的责任,保险体现的最大诚信原则不仅仅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履行说明义务,也要求客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保证义务。

  保险公司经营的是风险,而保险标的在客户手中,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即保障对象进行风险判断,完全要依赖于客户的如实告知,而且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也完全依赖于客户的恪尽职守,尽到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保证义务。

  诚信原则约束的是“投”、“保”双方。

  ●案例一●

  “拉黑活”时车被抢,不赔

  吕某为其名下的长安羚羊车投保车损、三者、全车盗抢险等险种。吕某朋友李某驾驶保险车辆在拉活儿时该车被抢。吕某当即拨打110报警。本案中,驾驶员李某在“拉黑活”时被抢,但该车在投保时的使用性质是非营业性。驾驶员李某在驾驶车辆时改变了使用用途,增加了危险程度,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案例二●

  买车不过户保单不赔

  李先生从二手车交易市场上买了辆捷达,原来的车主将保险单也一并卖给了他。李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过户手续。这段时间,李先生开车出了意外。李先生要求索赔,得到的答复是保险公司不能予以赔偿。

  这种情况是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时常发生的典型案例。在保单上列明的被保险人是原来的车辆所有者。只有李先生和原来的车主共同到保险公司办理了保单过户手续后,被保险人的姓名变更为李先生的名字,这张保单才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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