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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保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发布日期:2011-1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这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出险通知义务的规定。履行此项通知义务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是通知的内容应当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不是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其他事故,即保险事故发生和造成损失的情况,具体包括出险时间、地点、原因、受损标的的种类、范围及损失程度等。二是通知应当及时;为有利于保险人及时查勘现场、核定损失和确定责任,法律应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提出基本要求,即要求及时通知;考虑到实际情况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保险事故、不同险种所需要的通知时间不尽一致,而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况也不相同,因此不宜在法律中对通知的具体时间作统一规定,可以由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据这一基本要求在保险合同中自行约定通知的具体时间。法律规定此项通知义务的目的主要是:一方面可以使保险人在出险时能立即展开对损失的调查,不致因调查的迟延而丧失证据,影响责任的确定;另一方面可以使保险人在出险时得以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防止损失的扩大或者有时间抢救被保险的财产。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作为法定的通知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出险通知义务。

  所谓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这也就是说,首先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具体来讲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对保险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如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使用权人、抵押权人等,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对其自身的生命及身体取得保险保障的人;其次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由于被保险人是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人,保险人的赔偿自然应当以被保险人为给付对象。之所以不讲投保人是享有保险金赔偿请求权的人,是因为有的保险合同是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的,投保人在这种情况下就无保险赔偿金的请求权,只有请求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应特别指出的是,人身死亡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是无法享受赔偿的请求权的。

  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人,虽然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但是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依其不同的法律地位,给予不同的称谓,不可混为一谈。特别是在保险合同关系未成立之前,提出投保申请的人只能称为投保人,而不能称为被保险人。但是由于财产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往往同为一人,当他们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时,他们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但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其身份只能称投保人,合同成立后才能称为被保险人。因此,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虽然仍可称之为投保人,但此时将其称之为被保险人更为恰当。

  所谓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我们知道,投保人身保险的目的通常是投保人为其亲属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免遭经济上的困难,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标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而在财产保险中,因领受给付的人多是被保险人自己,所以通常无受益人的规定,只有人身保险,一般才有受益人的规定。受益人具有以下法律地位和特征:第一,受益人应当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二,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如果发生给付纠纷,受益人可以独立行使诉讼权利,请求得到给付。第三,受益人如未指定,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即为受益人。第四,受益人无偿享受保险利益,受益人不负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也无权向受益人追索保险费。第五,受益人权利的行使时间必须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权随之消灭;如果受益人为牟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其受益权即被剥夺。第六,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归受益人独立享有,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根据投保人的投保情况,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具体来讲,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而签订保险合同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一人,如投保人以自己的身体投保生存险;二是投保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而被保险人是另一人,如投保人为父亲投保死亡险,以自己为受益人。当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而投保时,又会出现投保人是一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的情况,如儿子为父亲投保生存险,以父亲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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