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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索赔时投保人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发布日期:2011-1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保险索赔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要求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行为,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提出保险索赔的前提。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这里所讲的“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主要是指:一、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的正本;二、已支付保险费的凭证;三、帐册、收据、发票、装箱单、运输合同等有关保险财产的原始单据;四、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的证明材料;五、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证明和资料,如调查检验报告、出险证明书、损害鉴定、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责任案件的结论性意见等;六、索赔清单,如受损财产清单、各种费用清单、其他要求保险人给付的详细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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