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伤抢匪 并未防卫过当
发布日期:2011-11-29 作者:110网律师
王女士拿回手提包并立刻报警,两人迅速被民警捉获。原来,今年40岁的唐建某和37岁的唐道某,均是合川沙鱼镇村民。当日,两人骑着摩托车到超市附近寻找下手目标,盯上了开奔驰的王女士。
经民警清点,王女士被抢手提包内装有8万多元现金和港币9550元。去年11月18日,重庆市五中院以抢夺罪,判处唐建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处唐道某有期徒刑七年。
今年3月,两人一起委托律师,将王女士告上法庭。他们诉称,在实施抢夺中,王女士是故意开车将他们撞伤的。因此唐建某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1万余元,唐道某要求赔偿4.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原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原告抢夺财物后随即驾车逃离。在原告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中,被告为保护其合法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紧急情况下驾车追赶原告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虽然被告在驾车追赶的过程中将原告驾乘的摩托车撞倒,这是被告为制止原告的不法侵害而不得已采取的必要措施。被告采取的防卫措施并未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依法不应对原告受伤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杨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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