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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变更的类型

发布日期:2011-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效力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非保险人,通常又称为保险合同转让,或保单转让。

  保单转让后的合同效力

  保单转让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有两种情况,视合同而定。

  (1) 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否则失效;

  (2) 若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和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须经保险人同意。如寿险,运输保险。保单一经转让,保险人与原投保人的关系,即灭失,新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关系随即建立。

  (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的约定事项。

  变更的内容

  (1) 被保险人地址;

  (2) 标的数量;

  (3) 标的品种、价值、存放地点;

  (4) 保险期限、金额;

  (5) 保险责任范围;

  (6) 运输合同中的航程、航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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