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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失业保险相关问答

发布日期:2011-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失业人员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一)失业前本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多长?

  答: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问: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怎样确定?

  答: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个人失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和赡养系数确定,但是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问: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吗?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问:失业人员死亡的有什么死亡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问: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应当按照什么程序办理?

  答: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哪些情况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问:失业保险关系可以跨地区随转移吗?

  答: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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