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年患甲流不治身亡 维权历时二十个月 终获赔偿
发布日期:2011-12-07 作者:110网律师
2009年12月10日晚21:35,刘某某因咽痛不适前往某某医院处就医,医生对刘某某行X线检查,X线所见:刘某某胸廓对称,气管居中,两肺纹理增粗,右中下肺野见片状模糊影,境界模糊,余肺野未见明显异常密度影,心影大小形态正常,双膈光整,两侧肋膈角锐利。印象:右中下肺感染考虑。当日,医生对刘某某作静脉输液处理,提取刘某某鼻咽拭子送交某市疾控中心检测。12月11日,刘某某到某某医院复诊,在治疗过程(输液)中,刘某某出现呼吸困难、咳血等症状,后经抢救无效于19:00时宣布死亡。同日,某市疾控中心出具检测报告:刘某某系甲型H1N1流感患者。
患者家属认为,某某医院医生在为刘某某诊治过程中,对刘某某的病情没有做出正确的判断,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发现应当发现的病情变化,未采取应有的措施,致使一个正值壮年的18岁的小伙子在诊治不到24小时内就死亡。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给死者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心理伤害及人生的变故。事故发生后,患者家属多次向某某医院讨要说法,但某某医院坚称刘某某系患甲流死亡,医院没有过错,拒绝赔偿。
【代理经过】
2009年12月25日,患者家属委托杨春赣律师代理该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赶到某某医院将相关的病历材料复印后并进行了封存,12月30日代理患者家属将某某医院起诉到某某人民法院。法庭上,杨律师结合相关证据材料代理患者家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某某医院对刘某某的病情事先没有做出正确的诊断,治疗过程中抢救措施不力、延误治疗致刘某某抢救无效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根据2009年12月10日的病历记载及用药情况,主治医生对刘某某的病情没有做出正确的诊断,只是作为普通的肺炎进行了常规的简单的治疗,没有针对刘某某的病情采取进一步的治疗措施。
2、2009年12月11日刘某某在输液过程中出现呼吸困难等危急情况时,患者家属要求转院,但某某医院不同意。在《门诊病历》2009年12月11日12:00的记录和2009年12月11日13时15分、14时50分两次的《医患沟通书》中主治医生都说要进行插管抢救。但当时输液室里只有一个氧气瓶和一张办公桌,临时搬运抢救设备时因输液室门槛太高,设备太笨重,还是患者几个家属一起帮忙抬进去的。而根据《危重症护理记录单》的记录,直到当日下午15时45分医院才对刘某某给予了气管插管机械通气。这一切也进一步说明某某医院对刘某某的病情事先没有做出正确的判断,没有将刘某某安排在重症监护室而只是安排在输液室进行一般性的常规治疗,结果导致刘某某在输液过程中出现危急情况时,临时匆匆忙忙地搬运抢救设备,延误了抢救时机,最终导致刘某某抢救无效死亡。
二、某某医院事后多处篡改相关病历资料,意图掩盖其治疗措施不当,延误抢救致刘某某死亡的真相。
1、《门诊病历》事后被某某医院拿走,然后在第1页出现“右侧中下肺野见斑状阴影,建议DR检查”等笔迹明显异于其它记录的记载和2009年12月11日12:00的记载。
2、某某医院事后复印给患者家属的《危重症护理记录单》第2页整页被更换,与封存的《危重症护理记录》第2页的记录相比有6处被增减和篡改。特别是2009年12月11日17:05的记录,复印给患者的记录单只有“动脉采血,作血气分析”的记录,而封存的记录单中却多了“床边胸片”的记录。根据某某医院事发后提供的2009年12月11日两张所谓刘某某的X光片上显示的衣物与刘某某当日着装也明显不符,结合某某医院的当班医生当庭承认X光片有遗失,后从档案室重新打印了一张给患者以及X线报告单上没有住院号、科室、病区、报告医生也没有签名等分析,某某医院除篡改病历外,还存在伪造X光片之嫌疑。
3、《死亡记录》住院经过及抢救过程:……17:27查血气分析。但在《危重症护理记录》和《临时医嘱单》中却没有17:27的任何记录。
4、《危重症护理记录》和《临时医嘱单》只记载了2009年12月11日17:05动脉采血作血气分析,而某某医院提供的2009年12月11日的检验报告单却有五份,其中一份连送检医生都没有,明显在弄虚作假。
5、某某医院护士许某到庭作证,陈述其于2009年12月11日下午14:30时接班,之前的相关病历记录不是她书写的,是朱某某护士书写的。但《危重症护理记录单》第1页14:30之前的笔迹明显系许某所写,《长期医嘱单》13:00核对护士也有许某的签名,这都说明现在的相关病历不是原始形成的,而是后来伪造的。另,许某当庭陈述事发当天她书写了4页的记录,但归档只有3页,短少了1页,这明显是违反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有关规定的。
综上所述,某某医院对刘某某的病情事先没有做出正确的诊断,在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治疗措施不当,延误了抢救的时机,最终导致刘某某不治身亡;事后,非法篡改相关病历资料,意图掩盖事实真相。据此,患者家属认为某某医院对刘某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判结果】
该案历时近二十个月,最终在某某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某某医院补偿患者家属二十五万元,诉讼费、二十个月的停尸费用由某某医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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