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平律师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1-12-11 作者:陈国平律师
合同签订后,范某依约定于2010年5月29日和2010年5月31日分别将30000元及90000元共120000元履约保证金支付给第三方某担保公司,但陈某却未按约定于2010年6月8日前办理解除该房产抵押权的相关手续及不主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经担保公司分别于2010年6月10日和2010年6月21日发出“告知函”和“履约通知函”给陈某要求履约,陈某仍未及时履约,范某遂于2010年7月8日发出“关于解除合同的函”给陈某要求解除房产买卖合同,后经协商,双方又于2010年7月12日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陈某)保证自2010年7月12日起继续履行原合同,同时乙方(范某)同意不追究甲方(陈某)自2010年6月9日至2010年7月12日期间的违约责任,若甲方(陈某)2010年7月12日起不能积极履行原合同,则乙方(范某)有权追究甲方上述期间违约责任。”
但2010年7月1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陈某本可以于2010年7月29日领取其名下的产权权属证书并交给担保公司监管,可陈某又拒不履约,福担保公司于2010年8月11日再次发出“履约通知函”,但陈某直至8月24日前仍未回复并履约,自第三方发信即日起陈某已超过十日仍未回复并履约。在陈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情况下,范某无奈只得于2010年8月24日再次发出“关于解除合同的函”给陈某要求解除房产买卖合同。第三方于2010年9月2日将120000元保证金退还给了范某。为维护合法权益,范某于2010年9月3日与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陈国平律师代为主张权益,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支付违约金162809元、利息1438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
法院立案后,在庭审时,陈国平律师、双方当事人及陈某委托的律师到庭诉讼,双方在庭上各执一词,但在双方律师的努力下,经过双方律师及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不断沟通、联系,不断的拉近双方的距离,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陈某同意支付给范某50000元违约金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兑现,顺利解决该起买卖合同纠纷。
【律师见解】像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很简单,法律关系也不复杂,之所以在这里作为一个案例来说,一是希望大家都讲诚信,在买卖关系中遵循诚信原则,严格按双方约定的条款去履行,否则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自己和他人都造成损失和不快;二是一旦遇到对方违约的情况,提醒维权人一定要注意搜集相关证据,证据的搜集和固定是比较专业和讲技巧的,如果自己不了解可以咨询相关律师,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而证据是在事情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固定的,后来补的证据证明力有限不容易得到法院采信。只有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即使对方违约一旦诉之法庭非违约方也可以立于不败之地。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孙子接受祖父母房屋赠与后逼迫老人搬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 拒绝检修公共排水管,致楼下房屋渗漏水受损,物业公司、楼上业主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拒绝收房?
- 恶意串通买卖他人抵押房产被判无效
- 【典型案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权属如何认定?
- 律师解析一起情侣间以买卖名义赠予房屋后一方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借名买房,没有签署合同,出名人不认可,己方能否要回房屋
- 父母共同房屋,母亲去世,父亲私自处置,子女起诉无效案例
- 父亲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借名买房,法院如何让判断归属
- 夫妻为借款将房屋以买卖名义抵押给债权人,后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非本村成员购买宅基地签署合同,卖方起诉无效纠纷
-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愿分割共同房产怎么办
- 签约后交付前房屋变“凶宅”,谁该担责?
- 原告王某与被告黎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