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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伙

发布日期:2011-12-14    作者:110网律师
入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1条中的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也就是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吸收他人加入普通合伙,成为新的合伙人。
  入伙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来的合伙人处于同等的地位,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入伙协议有不同约定的除外。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入伙人入伙时,也可以与其他合伙人约定,对其入伙前已存在的合伙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但这种约定仅对合伙人内部发生效力,对合伙债权人,新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已存在的合伙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因为,新合伙人既然成为合伙财产的共同共有人,分享合伙的收益,相应地也应对作为消极财产的合伙财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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