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遭企业解聘,委托陈国平律师依法维权获赔23500元
发布日期:2011-12-16 作者:陈国平律师
经了解职员刘某休产假期间,杭州西湖区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EMS快递通知刘某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刘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通过陈国平律师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自2006年9月始一直就职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部员工刘某2010年9月7日开始休产假,意想不到的是在11月21号收到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特快专递,修完产假后与用人单位交涉无果。刘某认为其在该公司辛辛苦苦工作超过4年,为了做好本职工作一直推迟要孩子,工作也很卖力,在休产假期间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让人不能接受。更让人不能接受的是该公司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第42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竟然以“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给公司带来了重大损失”为名恶意中伤,损害了刘某的名誉,给刘某带来严重的精神损害。
本案在开庭后,经陈国平律师多次与劳动仲裁委一起沟通,2011年12月4日该案经杭州西湖区劳动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仲裁调解书。该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23500元,依法维护了刘某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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