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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利损害的救济途径有哪些?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发布日期:2011-12-1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动者权利损害的救济途径有哪些?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当用人单位违法收取保证金、押金,克扣工资、拖欠劳动报酬、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签订合同不交付、或强迫劳动、不缴纳社保、违法解除等情况发生时,劳动者如何维权?都有哪些途径可以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案例一】
经某进城打工,经人才介绍公司介绍到某物流企业上班。该企业与纪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纪某为押运员,月工资1500元,签订合同需要交押金500元。纪某看到该企业规模还比较大,应该有保障,于是就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500元押金。纪某缴纳押金后,该企业人员将纪某领到某货运基地的一家个体工商户处,告知纪某,其工作由该店老板安排。就在纪某准备工作时,店老板告知纪某要把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押金条上交,纪某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
【案例二】
陈某,200412月被作为临时工招聘到北京某宾馆从事值班员工作,约定月工资400元。由于工作需要,陈某每周休息一天,每天工作12小时。20061月前,宾馆一直按照每月400元支付给陈某,因为陈某表现不错,2006年以后,宾馆提出视情况酌情支付陈某加班费,2007年宾馆每月支付陈某600.20074月,因为陈某年龄偏大,宾馆决定辞退陈某。宾馆没有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陈某主张宾馆应当予以补偿,被拒绝。
【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违法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各级调解组织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公安、监察或其他行政部门投诉。
对于案例一,单位违法收取保证金,王某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 部门投诉或依法申请仲裁。
对于案例二,宾馆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支付陈某工资,并每日延时工作长达4小时,既没有足额发放陈某基本工资也没计算加班费,明显违法。宾馆应为陈某补发工资并支付加班费,辞退的,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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