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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

发布日期:2011-12-19    作者:110网律师
(备注:老板不发工资,生活所迫盗窃工地材料,法院考虑实际情况,对被告人减轻、从轻处罚,均判决缓刑,本律师成功辩护)

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何某某、魏某某
案件情况: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何某某、魏某某受聘于老板陈某某在合肥某公司工地从事电梯安装工作,08年年底陈某某从公司领取工程款后丢下刘某某、王某某、何某某、魏某某,未发放刘某某、王某某、何某某、魏某某等人的工资,携工程款自己回家过年,刘某某、王某某、何某某、魏某某多次给陈某某打电话,陈某某拒不接听,导致刘某某、王某某、何某某、魏某某等人无钱生活,更无路费回家过年,迫于无奈,刘某某、王某某、何某某、魏某某分多次买掉工地的电梯配件,其中刘某某共参与5次,涉案金额10500元,王某某共参与6次,涉案金额11800元,何某某、魏某谋参与3次,涉案金额3000元。春节过后,陈某某回到工地,发现配件丢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并找到刘某某、王某某、何某某、魏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何某某、魏某某承认卖东西试试,公安机关并先后将刘某某、王某某、何某某、魏某某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向高新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以盗窃罪追究刘某某、王某某、何某某、魏某某刑事责任。
本人作为本案第二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出庭为王某某辩护

主要辩护观点:1、王某某等人行为含自助性质;2、刘某某、王某某、何某某、魏某某等人系自动投案,应减轻、从轻处罚;3刘某某、王某某、何某某、魏某某等人系初犯、偶犯,犯罪前变现一直良好;4、刘某某、王某某、何某某、魏某某等家人愿意交纳罚金,减轻其社会危害性;5、请法院综合考虑,判决刘某某、王某某、何某某、魏某某缓刑。

法院开庭后经审委会研究讨论,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2、被告人何某某、魏某某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罚2000元。

按相关法律规定,盗窃1000元以上,构成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盗窃10000元以上,构成盗窃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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